
高考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简称,于1952年实行,于1966年废除,于1977年恢复。是对中国学生高中三年学业水平的一次总结,是一种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人才选拔形式。以此次成绩为依据,国家按照学习能力的差异将学生分进与其自身学习能力相当的学府。一些学习意志强的优秀学生有机会进入优秀高等学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考试之一。高考是考生选择大学和进入大学的资格标准之一,也是国家教育考试之一。
高考并非中国公民获取文凭学历的惟一途径,还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远程学历教育等途径,所取得学历是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高考由教育部统一组织调度,教育部或实行自主命题的省级考试院命题,每年的6月7日、6月8日考试,高考试卷分为全国卷和各省份自主命题试卷等。
所在地区天津

所在地区河北

所在地区山西

所在地区内蒙古

所在地区辽宁

所在地区吉林

所在地区黑龙江

所在地区上海

所在地区江苏

所在地区浙江

所在地区安徽

所在地区福建

所在地区江西

所在地区山东

所在地区河南


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各省(区、市)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全国性加分项目适用范围。
2.大幅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相关政策按照上述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规定执行。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大幅减少其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3.规范和完善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
根据国发〔2014〕35号文件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有关地方要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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