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育才成功学校(重庆刑警走进育才成功学校)

 2025-07-18 21:09:01  阅读 674  评论 0

摘要:“每一个少年的你,都值得认真守护和引导”。遭遇校园欺凌,不一定有“小北”的你,却一定会有人民警察的时刻守护。18日上午,“2019平安课堂校园直通车防拐进校园”系列活动走进重庆育才中学成功学校,为同学们带来防范校园欺凌和预防人身伤害的相关法制讲座。本次活动由重庆

“每一个少年的你,都值得认真守护和引导”。遭遇校园欺凌,不一定有“小北”的你,却一定会有人民警察的时刻守护。18日上午,“2019平安课堂校园直通车·防拐进校园”系列活动走进重庆育才中学成功学校,为同学们带来防范校园欺凌和预防人身伤害的相关法制讲座。

本次活动由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重庆育才成功学校联合主办。

重庆刑警走进育才成功学校,严防校园欺凌守护“少年的你”

“校园安全无小事,师生安危连万家。”活动现场,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政委潘立强说,一直以来,重庆市刑侦部门一直深入推进民生警务建设,积极落实市公安局“服务学校29条”,高度重视开展 “警校联动、警民共建”平安和谐校园工作,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出警、优先立案、优先侦办”,快速反应、及时打击、有效处置涉校案事件。严格落实涉校涉生案(事)件首接首办责任制,对各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零容忍”,坚持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充分运用多种侦查手段,提高打击处置效能,形成“不敢为”“不能为”的高压震慑效应,全力为师生平安保驾护航。

潘立强政委还指出,为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刑侦部门还会同教育部门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积极走进校园开展普法及防范讲座。针对初中学生,他们专门整理设计了“防范校园欺凌、保护人身安全”的法制教育课程。通过讲解,让同学们了解什么是校园欺凌,怎么应对校园欺凌,从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降低伤害风险。也引导同学们知道“勿以恶小而为之”,遵纪守法,从而成长为正直善良的社会栋梁。

是不是只有打骂才叫欺凌?同学之间玩闹要不要“大惊小怪”?

重庆刑警走进育才成功学校,严防校园欺凌守护“少年的你”

在活动现场举行的讲座中,主讲人、重庆打拐英雄樊劲松告诉大家,除公开暴力行为外,起侮辱性外号、损坏受害者财产、胁迫受害者做不愿意做的事,这些行为并不仅仅属于“玩闹”的范畴,同样会对被欺凌人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均属于校园欺凌行为,都是我们应该重视并防范的行为。

那么,如果遭遇如何应对呢?樊警官教给同学们几招:第一,尽量不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找老师解决;第二,遭遇别人欺凌时要冷静应对,尽可能寻求在场或附近其他人的注意与帮助。樊警官还结合最近热映电影《少年的你》特别提到:小北的保护很感动人,但是放弃自己学业、贴身保护甚至顶罪的行为并不可取,大家更应该做的是相信自己的家长和老师,以及我们警察,告诉我们,一起来面对与解决!

此外,现场嘉宾还向育才中学成功学校赠予《平安校园》图书100册。据了解,《平安课堂》由重庆市公安局组织刑侦、治安、消防、禁毒、经侦等警种编写,能让中小学生学到更多的安全知识,能够在遇到危险时及时做出应急处理,增强中小学生的自救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重庆刑警走进育才成功学校,严防校园欺凌守护“少年的你”

重庆育才成功学校初一年级150余名中学生及其家长代表现场聆听了本次讲座。“民警给孩子们上课,说得权威在理,让我们家长放心了许多,也明白了自己在防止校园欺凌中应该怎么做。”听了讲座后,22班张雨桥妈妈赵女士表示,警方校方都很重视校园欺凌的防范,自己对孩子在校园里的安全放心多了。赵女士说,以后自己要多与孩子交流沟通,及时发现孩子的各种“苗头”,既预防孩子受欺凌,也要教育孩子不要去欺凌别人。

据悉,此前,“2019平安课堂校园直通车·防拐进校园”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设计了防走失、防校园暴力、假期安全等多个主题法制教育课程,已在重庆市内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举行多场宣传活动。

校园欺凌知识链接:

1.什么是校园欺凌?

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

2. 校园欺凌的主要行为

骂:辱骂、中伤、讥讽受害者;

●打:打架、斗殴;

●毁:损坏受害者的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

●吓:恐吓、威胁、逼迫受害者做不愿意做的事;

●传:网上传播谣言,人身攻击。

3. 遭遇校园欺凌怎么办?

●保持镇定,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求助求救;或试着通过警示性的语言击退对方,或通过有策略的谈话和借助环境来使自己摆脱困境。

●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及时找老师解决。

●遭遇校园暴力事件一定要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

●通过家长或老师积极向警方求助。

4. 校园欺凌是否违法?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重庆育才成功学校(重庆刑警走进育才成功学校)】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fangfa/1858236.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50秒, 内存占用1.93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