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凌晨1时,卢某同朋友聚会,酒后一起到当地某养生足道会所内洗脚按摩,被安排在808号房间接受服务。
凌晨2时,罗某酒后也到该家会所进行洗脚按摩,被安排到806号房间接受服务。
凌晨3时31分许,卢某起床上厕所,误入806号房间。在如厕后,卢某便躺在罗某的床上继续睡觉。
服务罗某的技师以为卢某是罗某的朋友,在询问了罗某是否继续按摩并征得罗某同意签单后,提前结束服务离开了806号房间。
技师离开后,罗某趁卢某熟睡之际,对卢某进行猥亵,卢某发觉后反抗,但因酒后无力未果,受到罗某强奸。
罗某实施犯罪致使卢某左手臂与左胸部受伤,致使卢某身穿的裙子腰带扣被扯烂,腰带被扯掉。
事后,卢某与罗某进行第一次语言交流,并随即走出房间,询问服务员是否对其更换了房间。
在亲自察看会所监控视频后,卢某返回806号房间对罗某进行打骂。会所员工随后报警,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提取现场遗留物送检,并将罗某传唤到案。
罗某辩称,自己当时睡得迷迷糊糊,感觉有一个人躺在身边,还将被子拉过去盖,便以为是技师。后技师询问是否还需要按摩,才知身边的人并非技师,便以为是特殊服务的小妹。技师出去后,自己对该女子进行了试探性地抚摸,对方并未反抗,便更加认定对方为特殊服务的小妹。发生关系时,对方表现得也很主动。事后该女子询问起朋友时,自己才知对方并非特殊服务的小妹。随后女子出去了一会,回来后对自己拳打脚踢,但自己并未还手。提及如何处理此事时,女子说若私了需要两万块,但自己并没有那么多钱,遂等待警察处理。当时也想过自己并未提前预约特殊服务,是哪个安排的,但最后还是发生了关系。
被害人卢某陈述,自己酒醉,并不知晓为何从808号房间出来,又进了806号房间。进去后发觉有人对自己进行猥亵,虽进行了反抗但仍被侵犯。事后查看监控记录,确为自己走入806号房间,但即便是走错房间,也不能成为被侵犯的理由。
根据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二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罗某是否违背卢某意志强行与卢某发生性关系。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罗某违背了卢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理由如下:
1、双方彼此并不认识,在发生关系前,两人也没有言语上的交流,没有特殊服务的合意,缺乏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和性交易沟通。
2、从其他工作人员及卢某朋友的证言来看,卢某当时已醉酒处于神志不清醒的状态,失去正常的辨识、判断与反抗能力。罗某利用卢某案发时的弱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趁人之危的奸淫行为。
3、罗某去会所的初衷仅为洗脚按摩,并未提出过要求提供特殊服务的请求,当卢某走错房间后,其并未进行核实,也不顾按摩师提醒,提前结束了服务,与卢某发生关系。
4、卢某遭受侵害后不允许罗某离开,以及对罗某的拳打脚踢,也表现出不愿与罗某发生关系的意志。
综上所述,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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