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学校闹鬼事件(有精神疾病并不是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

 2025-07-20 08:18:01  阅读 136  评论 0

摘要:原标题:家长持刀捅死女儿同学案二审 嫌犯坚称患精神疾病 案件回顾2018年9月21日,林建厦因女儿与同学间的小摩擦心生怨恨,起意报复,在校园内公厕持刀将女儿同学叶星残忍杀害。2019年3月1日,温州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建厦死刑。林建厦当庭表示上诉。叶万焕说,今日庭

原标题:家长持刀捅死女儿同学案二审 嫌犯坚称患精神疾病

案件回顾

2018年9月21日,林建厦因女儿与同学间的小摩擦心生怨恨,起意报复,在校园内公厕持刀将女儿同学叶星残忍杀害。

2019年3月1日,温州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建厦死刑。林建厦当庭表示上诉。

叶万焕说,今日庭审时,林建厦方面仍以自己有精神疾病为由辩诉,认为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

一审判决书显示:

两份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以及法医精神病学书证意见书一致认为林建厦在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认定其在作案时,具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犯罪 如何处理?

此前也有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案例。2019年5月24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发生一起命案,32岁男子万某弟当街持刀砍死24岁女子沈某。

5月30日,经审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于当日下午对犯罪嫌疑人万某弟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

1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3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例可循

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就此逃过法律制裁,事实上,精神病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例在我国早已有之。

2014年3月,北京怀柔一男子赵子辉为泄私愤,持刀连捅18人,导致6死12伤。

经鉴定,赵子辉患有精神病,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子辉死刑。

小编提醒:有精神疾病并不是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我们要相信法律决不允许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允许放过一个坏人。

来源 江苏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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