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不到一月,已经有两起学生意外死亡事件:
据媒体报道,9月16日下午1点左右,湖南邵阳市新邵县第二中学高一新生张某宇在被罚“蛙跳”过程中倒地,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就在前一天,安徽歙县歙州学校高二学生王某某不幸坠楼身亡。据歙县公安机关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该校高中部学生处主任因王某某不遵守开学典礼会场纪律,用笔纸拍了一下王某某的头部;以及在年级晨会时,当场用话筒叫王某某站到主席台边的阶梯上,面对学生队伍站立,时间约三四十分钟,直至晨训会结束。
两个孩子的生命,就此凋谢!
两个完整的家庭,就此破碎!
毫无疑问,这是悲剧!
三水三心以为:悲剧发生了,悲痛是应有之义。但悲剧的真正意义,不仅仅是“引起恐惧与怜悯”(亚里士多德的《诗学》),而是“把美的东西毁灭之后”,让我们“认识到悲剧主角所赎的不是他个人特有的罪,而是原罪”(《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用人话来说,就是,悲剧会引起我们强烈的情感不适,然后,尽力去避免它——这才是理性的思维,虽然,理性,需要冷静,而有时,冷静却意味着冷酷,特别是在现实生活的悲剧面前!
两起事件,都涉及到了教育的方式方法问题!
一时之间,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两种声音尖锐对立,以至于“惩戒”也躺枪,一些人以此为例,反对体罚,进而也反对惩戒。三水三心 以为,真正理性的做法,应是从以下几个维度的思考:
毫无疑问,按照现行的法律也好,师德规范也好,这都涉及到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违纪,被处罚蛙跳,这是典型的“变相体罚”;学生违纪,老师用纸和笔拍(有媒体引用家长的说法是“打了几巴掌”),这无疑就是体罚;而“面对学生队伍站立,时间约三四十分钟”,这又属于“变相体罚”!
于是,我们就要采取“禁止”的管理思维了——很多地方,也因为这两起事件,再次发文,明确要求:禁止!
似乎,“禁止”,成了我们管理中的一种最重要的手段——因为见效最快啊!
试想,顺风车,发生了几起事故,不就禁止了吗?
学生食堂吃四季豆,发生了食物中毒,不也就禁止了吗?
而在中国(乃至世界)存在了数千年的“体罚”,不也早就禁止了吗?
我一直很奇怪,每年交通事故那么多,为何没有禁止汽车!
不少的某些人员,贪污受贿,为何没有禁止?
说句不客气的话,遇到问题就禁止,这不是积极的管理行为,在本质上,这就是懒政!
我们应该积极思考的,是如何来科学的管理和教育学生,如果经过科学的程序,是符合教育规律的,是符合学生成长规律的,即使发生了一些事情,也要坚持——错误的,坚决摒弃;正确的,必须坚持,只是需要不断寻求更科学合理的方式和方法,这才是积极作为!
1.认真分析教育本来的意义。
教也好育也好,其实用一句话来说,就是教人以知,育人以德。但知识和道德,并不能截然分开,知中有德,德中有知。前段时间随同一位知名教授到某地检查一个德育项目,我们都感到可笑,因为,在他们看来,德是德,知是知!
知识需要掌握,所以,有识记的说法;技能需要习得,所以有培养;品德需要养成,所以有规范!看,最后还不是“规范”?所以,古人总结得好: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2.认真分析人成长的规律。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人都不守规矩呢?这就涉及到人的本性问题。关于”性本善“”性本恶“”性无善无恶“的争论,至今不休。但事实上,人的本性,应该是生物性!你说,生物行有善恶之分吗?你能说老虎吃羊就恶?你能说青蛙吃虫就善?
所以,我非常赞同弗洛伊德的“三我”——本我自我和超我!那如果超我不能控制本我,怎么办呢?那就需要外力的制约!
这个外力,就是规矩,就是规矩后面可能受到的惩罚!举例说,看到一堆钱,你想拿不?如果超我没有控制本我,那就有法律来制裁!所以,才有监狱!
不然,如果所有的人都是道德的我,那要监狱干什么呢?
3.认真分析教育和管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我们经常说,教育学也是管理学!其实,只要有人,就涉及到管理!你想,一群猴子,不也有一个猴王吗?
但教育和管理,又有着本质的区别:教育,导人以善;管理,则治人以恶。什么意思呢?教育,要把所有的人,想象成善良的人,最终把所有的人,培养成善良的人;而管理,首先是把人想的很坏——你看,制定法律的人,不就是想把人往最坏里想吗?
4.要分析“惩戒”与“体罚”之间的区别。
很多专家学者,都对体罚,做了非常清楚的界定:体罚是一种惩罚手段;必须诉诸身体;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等等。关于体罚,我最赞同朱永新教授的观点:体罚近乎无能!他进一步分析,在大多数情况下,体罚,其实是老师发泄怒火的一种方式!
那么,惩戒呢?惩戒的词典意义是“惩罚以示警戒”,也就是说,惩罚是手段,警戒是目的!那么,如何惩戒更为科学呢?这就是下面我要谈到的内容:
我们还要避免,只想不做或者只做不想两种趋向。你思考了,思考清楚了,后面就是要做。那么,怎么做呢?三水三心以为:
1.集合各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形成共识。对于学生来说,学校(包含教师)、家长、学生,是直接的利益攸关群体,学校需要作为主体,主动召集攸关方,听取意见,当然,最好还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参与。
2.结合各方的意见吗,制定惩戒条例草案,经广泛讨论后形成定案。也就是说,这一惩戒方案,是大家制定的,大家都应该遵守,违反了,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你不能有不同的意见。
3.惩戒条例的主要内容,应该针对不同的年龄阶段认知水平不同的特点,加强针对性。
惩戒可以从学习、纪律、卫生、交往等方面制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什么应该怎么办,都应具体。
举个例子,不完成作业,这在各阶段的学习中都存在,一次不完成,在惩戒书中写出有说服力的理由,要求书写工整,没有污迹(起码,算是练练字嘛!);某一段时间内,两次不完成作业,到办公室接受老师的批评,并写出保证;三次呢?接受全班的批评一次,和家长一起写出保证;哪有朋友会问,四次五次呢?(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本人曾经遇到过一个从来不交作业的学生,但好在我不值得他都会写,只是没有效果。)
再比如,在集会上不守纪律,该如何处理?这里做一个几乎残酷的分析:如果学校的惩戒细则上,写清楚了,违反集会纪律,面对学生罚站30分钟。那么,教师按照这个细则,进行了罚站处罚,那么,任何情况下,学校也好、当事教师也好,都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你想,这是不实际在保护学生,也在保护教师呢?
4.惩戒的主体要明确。
由谁来惩戒?这其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在,绝大多数地方出现问题乃至悲剧,基本上都是由班主任或者任课教师造成或者成为最后的责任承担者。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戒尺”不能还给老师,学校应有“惩戒”——与人民网商榷》,其核心就是,这个惩戒权,是学校某个学生管理部门的职权,教师个体不应该有这个职权。为什么呢?教师惩戒,很容易就在情绪下,出现尺度把握的问题!有心人可以去分析各地的体罚,将学生打伤的,都是如此!但如果交给学校的相关部门,就可以避免情绪的干扰!
5.学生和学生家长应有申诉权。
惩罚决定作出后,应该以正式文本告知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并明确其申诉权——如对这个处罚决定不满,可以进行申诉!
看起来很复杂,但事实上,这也是依法治校的体现啊!
6.惩戒的各个环节应清晰。
据此,我们就应该明确了,要对学生进行惩戒,需要以下几个步骤:一是教师提出书面的惩戒请求并附相关材料;二是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三是学校相关部门出具惩戒告知书并送达学生及家长;四是学生积极长进行申诉;五是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惩戒!
毫无疑问,我们目前在这里探讨的,没有任何可以操作的空间,因为,面对一些严重的违纪行为,我们事实上是不可能采取“让学生身体感到疼痛”的措施的——以为,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啊!
所以,这需要有关部门出台一些配套的措施,甚至有必要对某些法律进行修改!
三水三心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谈及惩戒,结果,绝大多数网友都持反对态度,核心问题,不敢!为什么不敢?没有保障!为什么没有保障?这就需要其他人来回答了!
总之,作为教育人,我们需要积极的思考现阶段教育的问题,即使最有有了惩戒权,我们还是要慎用,毕竟,我们的孩子。我们的学生,的绝大多数都是积极进取的,都是一心向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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