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切实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着力锻造“四个铁一般”高素质过硬陇原公安铁军,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甘肃公安微信公众号开设了《条令课堂》专栏,陆续推送《内务条令》相关知识点及测试题,供全省公安机关广大民辅警参考、学习、践行。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规范
● 第四十一条 在雾霾、有毒、粉尘、辐射、感染、噪声、强光、高温、低温、沙尘等环境下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民警应当穿戴手套、口罩、面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装备。
● 第四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 第四十三条 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合理确定。
●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退(离)休公安民警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穿着退(离)休时的制式服装,佩戴工作期间和退(离)休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着装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因拍摄、制作影视作品或者演出等需要,使用警服及警用标志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保管。
批准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令指导影视制作、文艺演出单位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着装要求,不得损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二节 行为规范
● 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第四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 第四十八条 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外出时,一般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齐,威严有序。徒步巡逻执勤可视现场情况采取有效警戒队形行进。
● 第四十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影响警容形象的行为,不得随意席地坐卧。
● 第五十条 公安民警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会、会议或者晚会的,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 第五十一条 公安民警外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 第五十二条 公安民警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救助或者寻求支援。
● 第五十三条 公安民警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携带枪支饮酒,未经批准,不得穿着警服饮酒。
● 第五十四条 公安民警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参加邪教组织,严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除工作需要外,严禁参与宗教活动。工作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娱乐;穿着警服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应当自觉维护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 第五十五条 公安民警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串联上访。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
● 第五十六条 公安民警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等活动,不得以人民警察的名义和肖像做商业广告。
● 第五十七条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二)制作、传播诋毁中国共产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信息和言论;
(三)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四)制作、传播、讨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内部敏感信息;
(五)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六)未经批准,以人民警察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头像使用公安机关标志与符号;
(七)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八)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九)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 第五十八条 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处置公安信息网信息。确需删除、更改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开展警容风纪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容风纪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定期组织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对违反警容风纪的公安民警,由督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稿件来源:甘肃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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