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法治报整版专题报道)

 2025-07-20 23:15:01  阅读 819  评论 0

摘要:【编者按】在刚刚结束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秉持生态文明理念,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江苏作为经济大省、资源能源消费大省,当前正处在大力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全面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时期,对江苏

江苏法治报整版专题报道:生态环境法治研讨会暨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2021年会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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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刚刚结束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秉持生态文明理念,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江苏作为经济大省、资源能源消费大省,当前正处在大力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全面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时期,对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创新建立环境资源审判“9+1”新机制,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贡献了“江苏经验”。10月16日,生态环境法治研讨会暨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江苏连云港召开。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建言献策,围绕“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研究”“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实证研究”“社会治理法治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等主题展开研讨并作精彩演讲。本期特别摘编此次作主旨发言的8位专家学者的精彩论点,以飨读者。

环境司法审判的要义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江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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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将生态环境保护上升为中国梦的重要高度,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构建了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新格局,健全法规体系,制定了民法典绿色原则基本原则、长江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黄河保护法也已经启动立法程序。近年来,江苏省委省政府及连云港市委,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最严格法治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江苏法院通过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建成了“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对于江苏乃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产生重要影响。

把握科学立法的着力点,要在治理的宏观规划上讲科学;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科学立法原则;在环境资源执法司法上要讲究各种相关价值的平衡,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及可持续性;把握生态损害赔偿精准化原则,确保鉴定结论更加客观;坚持恢复性生态修复模式,实现治理成本最低,恢复效益最好,促进生态环境有效治理;科学运用环境资源裁判方式及执行方式,在机制建设上狠下功夫。

实现立法科学化,要充分运用人类关于自然的科学知识,如生态学、环境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的知识武装头脑;要积极吸纳各方面人才参与有关活动,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陪审、旁听案件,主动听取意见;要尽快完善环境资源鉴定评估体系,科学使用生态修复基金;要研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作法,为科学立法提供参考。

跨域污染的立法协同治理

省法学会副会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王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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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在跨域生态环境立法方面走在前列,去年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人大通过《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决定》,不仅开创了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基层立法的先河,为探索地方立法制度,提供借鉴与亮点。

明确地方立法系统最主要就是,就共同事项,地方常委会共同协商研究、起草法规文本,共同通过。我国对于部分地方立法还不够全面,为了地方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在上位法之下协同执法方式、标准,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社会经济发展优势,率先探索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流域的跨区域性决定地方立法先行的必要性,对于地方来说可以就领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几个方面开展立法: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规划、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环境保护制度、上位法之下需要统一执法事项。在符合上位法原则精神下可以进行制度创新,比如在一个特定区域成立执法主体,其执法跨区域执法权限、执法发生诉讼的管辖等问题需要在法规中明确。创新执法形式,将相应审批权赋予执委会,由相应主管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行使权力。要在探索创新合作的基础上,坚持聚力协同创新,护好生态底色,共享公共服务,共筑强富美高新江苏。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生态法治观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王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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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治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不仅是诠释“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一次生动实践,更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我国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根本依循。

生态法治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即建立和健全科学的环境法治体系,用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守护生态环境,让制度成为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习近平的生态法治观是习近平在长期指导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法治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而衡量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否“最严格”的标准是制度在实践中是否有效,是否真能解决问题,是否得能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我们在保障环境法律制度充分供给的基础上,要严格地执行法律,加强环境司法和守法,逐步建设和形成环境法律的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共同推动“最严密的生态法治”的形成。

应当紧紧围绕“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完善国家与地方层面的环境法律体系,构建科学的环境司法体系,逐步实现环境司法能力的现代化。同时,探索构建环境法治监督体系和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加强环境法规建设,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创新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蔡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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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连云港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上级法院要求,积极融入全市“后发先至”工作大局,将审判工作与发展大局、环境治理同频共振,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灌南模式”品牌,在江苏创出诸多“第一”:第一个实现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新机制,第一个实现“庭按院建”要求,建成全新“智慧化”法庭,第一个实现生态修复由个案到类案修复再到项目化修复全覆盖机制,第一个建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生态修复基地,用创新践行生态优先,用司法呵护绿色发展。

连云港法院通过率先实现跨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率先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特有的“灌南模式”,率先建立巡回审判常态化模式,塑造“灌南模式”品牌为江苏环境资源“9+1”审判体系奠定实践基础。连云港法院不断推进恢复性司法修复模式多样化,提升司法修复环境整体效果,引入增殖放流,首创“劳役代偿”,相关做法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设立李集乡新民村等7个生态修复基地,设立全国首个海洋牧场环境司法执行基地,初步架构“山、水、林、田、海、鸟、沙”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模式。

“十四五”规划要求“生态文明要有新进步”,这是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有新目标新任务,绿色发展有版本升级意义。连云港法院将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的理念,不断深化环资审判机制创新与发展,进一步推进环资审判专门化建设切实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与裁判规则,切实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有效拓展司法公开广度与深度,运用多种手段宣传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关切,为全市勇担新时代“后发先至”新使命、为护航“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

江苏环境司法改革之深化路径初探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 陈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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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江苏环境司法改革历程,首先是从2007年至2012年,这段时期为审判理念创新阶段,主要特征是尝试组建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开始探索环境资源审判规律,逐步形成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如恢复性司法理念,保护优先等理念。第二阶段从2013年至2017年是审判方式创新阶段,表现在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的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立了“三审合一”集中管辖制度,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方式逐步形成,培养了一支基本了解环境资源审判规律的审判队伍,审理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

从2018年至现在是审判机制创新阶段,为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全省设立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9个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集中管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江苏全省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和不服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审理案件的上诉案件。

在集中管辖改革后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存在审判力量配置、员额数量不足等问题,对此通过建立非管辖法院派员至管辖法院交流任职机制,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内外部网络平台,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资源审判绩效考核体系,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审判队伍培养模式,探索符合环境资源审判规律的专门化的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构建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保护机制。

协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行政救济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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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行政救济的竞争关系、制度冲突、理论成因及实践困境等方面论述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工作机制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行政救济制度的功能均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且两者适用范围存在重叠之处。二者均可适用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案件,二者也于此形成了相互竞争的结构关系。无论是相关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定性为私法上的责任,而环境行政救济制度是有关行政机关通过追究责任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来实现生态修复目标的公法救济制度,必然导致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行政救济制度在功能、价值及权力行使结构等方面形成冲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行政救济制度间的冲突系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理基础尚存较大争议,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厘清界限不明,从而带来环境行政救济制度适用空间受挤占、权利保障机制被弱化、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等实践困境。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行政救济之间的协同,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即坚持行政权为主导、司法权监督的协同原则,加强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联动,转变司法执行机制,从而更好地平衡公平与效率的价值。

强化环境司法执法一体化平台建设

灌南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方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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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作为全省首家以流域生态系统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法庭,自2017年12月21日由江苏省高级法院正式批复设立以来,以构建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机制为抓手,不断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司法新模式,建设了全省单体面积最大的生态司法执行基地,实质化推进基地运转,取得了良好生态修复效果。

生态环境修复方式从个案修复到类案修复的转变,使得生态修复资源不断累积,再通过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方式,又一次丰富了修复资源的规模,形成可观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但在实践中,运用修复资源实施生态修复却存在某些困境,如存在环境刑事案件中赔偿行为与酌定量刑之间的冲突、环境司法执行基地实质运转与监管缺位之间的冲突、环境司法修复资源与修复需求供给不平衡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冲突及困境,需要重新构筑环境司法执法一体化平台建设中,以党委政府区域整体生态环境治理为视域,与行政机关生态治理职能深度融合,调动其他社会主体共同参与,通过全方位资源整合、全要素需求供给、全流程修复监管、全环节实质审查、全景式生态普法等方式,形成平台化、项目化“网格+”环境司法修复模式,不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

跨域污染法律防治的合作处置机制

南京工业大学教授、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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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长江经济带跨域污染治理为视角,从法治维度、地理维度、对象维度深入分析,总结出长江经济带跨域污染防治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治理、立法、法律实施、跨域处置机制的碎片化。需要形成长江经济带跨域污染法律防治的制度框架,其核心要求就是合作。

通过建立“管理+治理+市场的体制机制”的治理模式,突出地方政府协同治理。通过建立“法律+协议+标准”的制度供给系统,统一适用标准。建立“执法+司法+守法”的法律实施机制,不断完善“流域限批”“区域限批”等明确联合执法的要求。建立“党纪+政纪+国法”的多元责任体系,认定和划分政府在重大跨域污染事故中的责任。建立“1+3+N”的跨域处置机制,应严格按照跨域污染的等级差异,等比例提供不同的跨域合作处置方案。但是无论何种跨域治理,都必须正视治理能力差异,因为各个区域的内生发展能力各有差异,因此对发展输入的需求也各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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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方帅

来源 | 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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