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教师学校推荐意见(陕西省基础教育优秀校园长遴选)

 2025-07-21 02:30:01  阅读 345  评论 0

摘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新时代优秀校园长队伍建设,加强对省级优秀校园长人选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优秀校园长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依据《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新时代优秀校园长队伍建设,加强对省级优秀校园长人选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优秀校园长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依据《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优秀校园长是指在我省长期从事基础教育管理工作,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办学理念先进、经验丰富、业绩显著的优秀校园长。

第三条 通过遴选和培养,造就一批在全省基础教育领域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校园长,带动我省基础教育校园长办学治校能力整体提升,促进我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遴 选

第四条 遴选范围及数量

1.遴选对象为全省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职正职校园长(含执行校园长,下同)。

2.每批遴选60名,10年共遴选600名,名额分批次、按比例分配到各市,由各市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择优推荐。

第五条 遴选条件

1.资格条件。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相应学段的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身心健康;任正职校园长3年以上,具有高级教师职称;近5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60学时。

2.素质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情怀,恪守校园长专业标准,在学校现代治理、课程建设、教学实施、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省基础教育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3.业绩条件。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素养,办学理念先进、业绩显著、特色鲜明;近5年,主持过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研究课题;承担过市级及以上校园长培训任务,主讲培训专题或承担跟岗实践任务不少于5次;个人与学校获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奖励或称号;个人与学校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近3年学校无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发生,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体罚或变相体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现象发生,无群体访或越级访问题发生。个人办学实践经验得到同行和社会的认可。

4.破格条件。近5年在学校管理或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当地基础教育领域享有一定声望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奖励或称号;长期扎根乡村、办学业绩特别突出的或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乡村学校校园长,可破格推荐。

第六条 遴选程序

1.安排落实。省级下发评选工作通知,按120-130%下达推荐名额,各级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作安排和落实。

2.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校园长,填写《陕西省基础教育优秀校园长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区)。省直教育系统各单位推荐人选和材料直接报省教育厅。

3.县级推荐。县(区)根据遴选条件和基层推荐意见,广泛征求学生和同行专家意见,通过民主集中方式形成推荐人选初审意见和测评材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级。

4.市级评审。市级根据遴选原则和条件,审查推荐人选资格条件。通过评审确定省级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按分配名额上报省教育厅。

5.省级审定。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公开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后提交省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省教育厅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发文,正式确定“陕西省基础教育优秀校园长培养对象”。

第三章 培 养

第七条 培养目标。旨在帮助优秀校园长提升教育理论水平和管理领导能力,总结办学治校经验,凝练办学理念,形成办学特色,能积极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基础教育质量提升。

第八条 培养要求。按照先培养、后认定的原则进行。每批次培养期为1.5年,培养周期内集中不少于5次,累计不少于180学时。培养坚持以德为先、育人为本、引领发展、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基本理念,内容包括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试外部环境、信息化领导力等方面。

第九条 培养方式。遵循校园长专业标准,聚焦教育实践,组建学习共同体(优秀校园长工作室),给予工作室研究经费2万元;组织集中研修、跟岗研修、返岗实践和教育论坛;开展教育经典名著研读、行动研究、实践反思、教育帮扶、成果推广等分阶段、递进式培养,提升校园长教育理论素养和办学治校能力。

第十条 组织实施

1.培养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协调和指导,具体培养培训工作由指定的校园长培养基地负责。

2.培养基地要制定有针对、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创新培养方式,强化实践环节,完善评价制度,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培养质量。

3.培养考核合格者颁发“陕西省基础教育优秀校园长研修班结业证书”;不合格者取消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认定条件

1.完成培养任务,获得“陕西省基础教育优秀校园长研修班结业证书”。

2.坚持教育管理一线工作,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30节,在市级以上校园长培训项目中作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

3.主持完成省级课题研究1项,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结合办学实践,撰写不少于3万字的反映个人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学校发展等方面的总结材料。

4.建立优秀校园长工作室,遴选8-10名中青年校园长作为工作室成员,组建学习共同体,促进专业群体发展。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学校现场诊断活动,展示工作室成员学校办学特色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1.发布文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工作通知,公开认定资格条件和实施办法。

2.个人申请。培养对象根据认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出认定申请,填报《陕西省基础教育优秀校园长认定申请和审批表》。

3.基地审核。培养基地对申请人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建议。

4.省级认定。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合格及以上者由省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不合格者不再保留培养对象资格。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待遇

1.授予“陕西省基础教育优秀校园长”称号。

2.考核优秀者可作为省级领航校园长推荐人选。

3.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高层次培训、学术交流。

4.各地在绩效工资中设立优秀校园长津贴,每月按500元标准发放。凡离开校园长岗位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发放。

第六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省级优秀校园长须履行如下职责:

1.加强思想政治修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坚持教育管理一线工作,努力成长为优秀校园长。

2.提升专业能力水平。确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更新教育治理观念,系统掌握现代教育管理理论,提升办学治校水平;关注了解国内外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前沿,结合办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持参与教科研项目;撰写有较高水准和应用价值的调研报告、经验总结,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教育专著,努力成为创新教育实践的先行者和引领者。

3.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薄弱学校;参与各级各类教育管理研讨、校园长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承担教学实践基地观摩、专题讲座和实践指导等任务;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基地安排的培养培训任务;科学解读教育方针政策,为教育改革发展建言献策,破解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充分发挥优秀校园长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省级优秀校园长按以下办法管理:

1.统一管理。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协调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培养基地负责组织实施。

2.动态管理。原则上从认定后每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建立注册制度,逐步形成坚持标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良性机制,不搞终身制。

3.考核管理。考核方式为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当年履职情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周期考核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合格及以上者连任。

第十六条 省级优秀校园长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称号和待遇:

1.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

3.在参评及培养工作中弄虚作假。

4.不履行优秀校园长职责,年度或周期考核不合格。

5.非组织原因脱离校园长岗位半年以上。

6.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

7.获得称号不满3年,未经组织批准无序流动(含辞职)或被市域外学校聘用。

8.其它原因调离基础教育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教育、人社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本级优秀校园长遴选、培养与管理办法,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

编辑:王波

陕西省基础教育优秀校园长遴选、培养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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