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国际六一儿童节
在此祝愿所有大朋友、小朋友
永葆童心,做快乐的自己
爱跑、爱跳、爱玩、爱闹是孩子们的天性
也是家长最担心的地方
孩子玩闹时意外受伤
谁来承担责任呢?
2021年4月8日晚,小祝、小方、小黄3人在家附近玩耍,期间小祝的眼睛被木棍划伤。次日,小祝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伴虹膜嵌顿、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之后多次手术治疗。事发当晚,小祝的爷爷祝某就其孙眼睛受伤一事向合肥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报警。
根据当时的视频监控显示,小黄当时手拿一根小木棍,双方用木棍互相嬉戏玩耍,小祝空手站在旁边。小祝离开片刻后又折返站在小黄身边,此时小方手拿两根小木棍,小黄手拿一根小木棍,双方仍在用木棍互相打闹,小方在与小黄打闹的过程中,右手的棍子划到了站在小黄身边的小祝左眼,整个事发过程中,三方均没有家长看护。
事发后,小方、小黄及其家长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购置眼镜费、鉴定费等共计13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小方对小祝的损害承担85%的赔偿责任,被告小黄对小祝的损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祝自担5%的责任。因小方、小黄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问:关于小祝的损害,法院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在三人玩耍过程中,小方右手的木棍划到了小祝的眼睛,是导致小祝左眼受伤的直接原因,小方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小黄手持木棍与小方打闹的危险行为也是导致小祝受伤的原因之一,小黄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小祝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出玩耍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存在监护不力的过失,故其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问:若孩子是在学校玩耍时受伤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在校内受伤的,孩子的监护人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如果孩子在学校受伤是由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例如被校外施工人员碰伤等情形,应该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因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不同,分为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
当孩子尤其是低龄儿童一起玩耍时家长应当在场全面谨慎地
履行监护责任专心看管
不脱离视线范围同时还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告知他们不玩危险游戏,学会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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