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校长被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

 2025-07-22 13:18:01  阅读 644  评论 0

摘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受贿、贪污案9月25日上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受贿、贪污案。认定被告人孙兰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受贿、贪污案

9月25日上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受贿、贪污案。认定被告人孙兰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扣押在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贪污所得赃款21.264万元,返还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扣押在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受贿所得赃款391.35616万元和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孙兰雨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兰雨利用担任中共高唐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委书记、聊城市对口支援片口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挥部总指挥、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徐某某、特定关系人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8.14016万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兰雨利用担任聊城市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6.26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兰雨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兰雨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兰雨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全部退回或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应返还聊城市发改委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孙兰雨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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