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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是抽象的,为了解决法律一听就懂,一用不会的问题,同时也为了给大家更直观地理解法律、使用法律,我给大家找到了2021年2月23日法院最新审理精神病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渝02刑初1号判决书原文。
大家不要划走,完播本视频,教大家识别在生活中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知法懂法不吃亏。没有法律依据的讲法就是胡扯,我先给大家解读精神病人犯罪在刑法中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具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要承担部分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不承担刑事责任。
好的,言归正传,我们看一看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精神病人刘某故意杀人案中公诉机关和被告精神病人刘某是如何发表陈述的。
公诉机关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因为故意杀人案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所以这里的原告就是公诉机关,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出生。被告人刘某因精神疾病退股离开万通修理厂,自认为被害人张某在工作期间打压自己让自己患上精神病,遂产生杀死张某的念头。2019年11月28日傍晚被告人刘某来到修理厂食堂内,持尖刀朝张某背部、颈部猛刺数刀,致张某急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虽然刘某自称有精神病,但是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刘某故意杀人性质恶劣,应当究刑事责任,现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本人患有精神病,犯罪时不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悔罪,案发后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请求法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被告刘某的辩护词,表明刘某自称是精神病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不该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都知道在法庭上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法院认定事实真相才是最终的真相。我们看一看法院对该案件所谓的精神病是如何认定的。
在法庭上法官作出以下判决:我们先看一看法官的判决结果,然后再向大家解读法院的判决理由。
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实这里法院是按照认可了精神病的,但是是按照视频开头刑事责任能力分三级中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所以杀人罪只判了13年,我们看一看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
1、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精神科病历证实,病人刘某有焦虑、敌对猜疑、情绪低落、思维障碍、怀疑有人害他,属于妄想症精神病。
2、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证实,被鉴定人刘某患精神分裂症,对2019年11月28日的杀人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3、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刘某患精神分裂症,在2019年11月28日实施危害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犯罪时患精神分裂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故法院最终判决刘某13年有期徒刑。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法院没有采纳公诉机关说的刘某是正常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也没有采纳刘某辩护说的自己是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法院最终是根据大量的医学报告认定刘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承担部分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法院的公平公正的立场,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司法理念。
本期视频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观看本期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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