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专业主义(当代法律工作者的局限)

 2025-07-23 10:09:01  阅读 929  评论 0

摘要:【话题导入】当法律工作者面对一个有着恶劣影响的犯罪现实,第一反应会是什么?有的人会认为应该通过立法解决问题(自由主义者),有的人则会认为应当更加注重执法层面的具体实施(法教义学者)。 然而,以上两种逻辑形式都脱离不了法律主义的桎梏。 在如今的法学理论界,法教

【话题导入】

当法律工作者面对一个有着恶劣影响的犯罪现实,第一反应会是什么?有的人会认为应该通过立法解决问题(自由主义者),有的人则会认为应当更加注重执法层面的具体实施(法教义学者)。 然而,以上两种逻辑形式都脱离不了法律主义的桎梏。 在如今的法学理论界,法教义学占据领导地位,正如张明楷教授的名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教义学者将立法神圣化,以现行法律为基础,进行体系化的解释工作和教育工作,并在实务中解决具体问题。因此在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思考时,更会关注实际操作,执法应用的方面。

【作者浅析】

然而法律的来源——立法活动其本身具有现实意义,其现实影响不仅会传导到执法层面,更会传导到教育、文化、思想、道德等方方面面。并且立法活动其内核,还包含着浓厚的意识形态象征,诸如精神意义和政治意义。法律诞生初期就产生的“恶法亦法”、“恶法非法”之争正是其部分写照,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一个人精神层面最深处的认知。

另一方面,更加重视共同价值的自由主义者,理想化地通过对立法的否定来追求自己向往的公平与善良。

然而在这种法律人思考的逻辑过程中,却显然犯了“头痛治头,足痛治足”的问题,就单一问题,无论是进行不加甄别的横向比较,或是进行一个意识形态的宣扬,都不能系统的、立体的结合内外情况,真正透过现象看本质,切实将法律融入到生他用他的社会土壤之中。跳脱充满矛盾的共识形成机制,单纯走理想主义的意识形态极端,仍然无法挣脱法律专业主义的捆绑。事实上在这类情境中,更应当注重法律内外、现实和理想的交互关系。共同体意志的表达不会仅仅局限在他的法律实践上,还有具体的行动,思想和利益取向等。在法律工作中,不可将法律主义的思想凌驾于共同体的意志表达之上,不能想当然地要求其进行让步或对其进行让步。如何实现其中的利益取向,需要抛弃两极化和狭隘化的思想与操作,在动态的社会关系再生产中,立足于共同体的价值底线上,谦逊的认识在法律框架之内,通过对法律内外关系的互通解释,以此为出发点就行论证与分析,真正祛除精英壁垒的法律主义话语,进入土壤的底面,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作者 王子诚 实习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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