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理事会(聊一下)

 2025-07-23 19:51:01  阅读 691  评论 0

摘要:2020年9月,教育部等八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后文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中小学在三个方面有自主权:第一,有事权,教育教学的事权;第二,有人权,人事工作的人权;第三,有财权,经费的使用权。虽然幼儿园不在这个文件的射程之内,

2020年9月,教育部等八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后文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中小学在三个方面有自主权:

第一,有事权,教育教学的事权;

第二,有人权,人事工作的人权;

第三,有财权,经费的使用权。

虽然幼儿园不在这个文件的射程之内,但考虑到幼儿园也经常参照中小学的有关制度文件执行,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幼儿园享有教育部等八部委意见规定的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事实上,教育部这个文件还是针对公办学校的,如果是民办幼儿园,考虑到其办学经费来自举办人投入以及向市场收取,因此其的权利应该更大更为自由一点。

基于这个分析,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当下的民办幼儿园还有多少办学自主权?

1,民办幼儿园还有没有自由收费权?

回答这个问题,要考虑不同的幼儿园类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幼儿园的分类,民办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营利性幼儿园,一类是非营利性幼儿园。

其中,非营利性幼儿园又包括普惠性幼儿园和非普惠性非营利性幼儿园。对于,非营利性的普惠民办幼儿园,基本上都是严格限定其收费权,一般是以同类型公办园收费为基础,并在不超过一定限度内浮动。这一块的文件,政策依据多如牛毛,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对于非营利性的非普惠园,现在全国各地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办法。比如安徽2022年1月27日发布的《安徽省非营利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就规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下同)、幼儿园收费(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不少人不明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明已对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了,并且民办校已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是普惠性的,为什么还要出台《非营利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这是因为,在那些允许做营利性学校的办学阶段,比如学前教育阶段,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幼儿园已变成了普惠性幼儿园,并且限定了收费,但是仍有一部分幼儿园既不是营利性幼儿园,也不是普惠性幼儿园。对于他们的收费,官方也要监管指导。而且,出台《非营利民办校收费管理办法》的好处是:假如某一天你不想做普惠性幼儿园了,那么你也变不回营利性幼儿园,只能变成非营利性幼儿园,而变成非营利性幼儿园,其收费就要接受政府指导。

总之,在目前的语境下,幼儿园一旦经不住诱惑变成了普惠园,就等于变成了非营利性幼儿园,而将来的某一天,当诱惑不复存在的时候,你只能变成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同样受到管控。

这是非营利性幼儿园的情况。那么,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是个啥情况?

这个要因地而异。有的地方,对于营利性的幼儿园收费不做限制,完全交给了市场,但也有的地方对营利性幼儿园的收费也要横插一脚。这方面,陕西开了先河。

2021年4月份,陕西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布了《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五十六条提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生均成本确定。省治区区人民政府可以实际具体制定办法,对举办者获得收益的合理范围进行作出规定。

也许是提意见的人太多,最后公布出来的版本,该条款已被删除,并且条文也做了大幅度的删减。

2,民办幼儿园还有没有资金的自由使用权?

这几年教育生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方面,双减如火如荼地推进;一方面,教培机构卷款跑路的新闻不断出现。为了应对这个情况,各地纷纷出台针对教培机构的资金监管办法。

在疫情和政策的双面夹击之下,大量校外培训机构开始关门倒闭,这让不少地方下发的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进行严加监管的文件成为一纸空文,但是,校外培训机构虽然关门了,相关部门发现,民办幼儿园还大量存在,而且它们也是民办教育,于是它们就把对教培机构的监管方式移到民办幼儿园头上,像北方某地的做法就是这样,发的文件当中,甚至分不清民办幼儿园和教培机构的区别。

具体可见我们之前的报道:北方某地拟托管民办园资金,幼儿园用钱要通过教育局审批!

3,园长任用权

一所幼儿园好不好,跟园长的水平密切相关。因此,园长的任命权也非常重要。但目前,民办幼儿园的园长任命权也在受到限制。

2021年8月31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在专项规划、配套完善、民办园扶持等方面又全面增加关于幼儿托班的规定。

在修改稿中,主要有四个条款跟民办幼儿园休戚相关,其中,第三十九条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人事权密切相关:公办幼儿园园长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名,报教育行政部门任命。

这句话什么意思?很清楚,如果你想在深圳普惠性民办园当园长,哪怕你具备了园长任职资格,举办人、出资人也愿意聘用你,但是你的任命必须经过教育部门同意才能生效。如果教育部门不同意,你的任命是无效的。“任命不是备案”,这个条款一旦通过则意味着,今后在深圳一所普惠性幼儿园谁来当园长,不再是举办人、出资人,也就是老板说了算,老板你只有提名权。这就跟伯乐给楚王相马一样。伯乐只能负责寻找“千里马”,但这匹“千里马”能不能用,必须由楚王说了才算。如果楚王是赵高一样的人,他硬说伯乐找的千里马是鹿,伯乐也是没有办法的。

深圳是特区,是先行示范区,很多地方在学深圳。现在,深圳把民办普惠幼儿园的任命权上收,不知道会不会在全国其他地方形成模仿?

关于本部分内容,具体请见我们之前的分析:深圳民办普惠园,一个晴天霹雳?

4,开展幼儿园相关方面业务的自主权

因为历史原因,中国很多民办幼儿园的投资人和出资人,哪怕做的是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他也是有收益诉求的。在2016年11月份之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人和出资人是可以获得合理回报的。新法实施之后,主管部门对民办园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只有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才可以获得合理回报,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禁止将办学收益分配出去。后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又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开展关联交易,但从法条传达的精神来看,非营利的民办幼儿园仍可以开展关联交易,但需要遵循三公原则。

但法律打开了一扇窗,政策又架起了一支枪。

2022年1月份,教育部等九个部门印发了《“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其中政策措施的第六条提到:

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纳入区(县)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变更要主动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更新。加强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

这段话该怎么理解,我认为有三层意思:

(1)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的民办幼儿园,都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这一条也成为后来地方教育局要求幼儿园申请才拨付资金的依据。(2)将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资金往来加强财务上的监管。如果是营利性幼儿园,则会加强税务上监管——不要忘了,税务总局也是文件的联合发布部门之一;(3)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人通过关联交易的形式获取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也是被禁止的。

文件说的是通过任何形式,这个任何形式肯定就包括了“关联交易”。这三层意思中最后一层对现在的民办园举办人来说,尤其严重。

很多人会反问,这个条款该怎么执行?其实,我个人认为,这个条款是很难落地执行的,但它等于给各地的主管部门进一步赋权,即你幼儿园与你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否被认定为是变相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结余,这个认定权取决于当地主管部门,很可能不取决于你是否履行了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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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你进行交易的时候履行了三公原则,通过与幼儿园进行关联交易,从幼儿园获取了收益,根据这个文件的表述——“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你也是违规的。当然,这一条该怎么执行,到下面很可能就是一刀切的禁止。

总结一下,现在的民办幼儿园,在收费权,银行账号资金的使用,幼儿园园长的任命上,以及开展与教学相关的业务方面(比如采购食材,服装,玩教具等等)都在受到各种限制。

请注意,这些措施不单单是针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它针对的是所有的民办幼儿园,甚至包括一些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比如某地教育局发布的对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的文件,分期拨付的文件,很显然也把营利性幼儿园纳入了射程。

“公办民营”,真的是民办普惠园的出路吗?

教育局一张嘴,民办园跑断腿

民办幼儿园,一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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