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为办法的部分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是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重要任务,是提高住建领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提升住建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组织开展住建行业人员职业培训,努力提升住建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企业市场竞争力,助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建行业职业培训组织管理工作,落实负责人员,责成专门机构,组织开展住建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完善本辖区内建设职业培训体系,严格招募遴选培训机构,试点阶段每市可选3-5家培训机构;建立优秀师资队伍,规范职业培训流程,严格执行培训计划,保证建设职业培训质量;建立健全本辖区内住建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台账,确保符合培训条件的从业人员应训尽训。
加强建设职业培训质量管控,建立培训机构评价体系和诚信体系,督促培训机构严格遵守职业标准,按纲施训。要指导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住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要采取实地巡查、数据抽检、不定期调研等方式对培训工作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严格遵守培训测试纪律,做好相关资料留存,不断提升参训人员测试合格率和培训服务质量。
加强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职业培训全过程监督指导,积极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严肃查处建设职业培训各类违规行为,对在培训、测试等环节中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清出培训机构目录;对在培训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培训教师、参训学员,要责成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建设职业培训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培训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步工作安排等,并于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建设职业培训工作阶段性总结。在实施建设职业培训过程中,要注重挖掘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好典型,不定期及时报送省厅,省厅将择优刊发,供大家学习借鉴。
来源:辽宁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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