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检查(对学校进行校舍安全的检查)

 2025-07-25 14:36:02  阅读 486  评论 0

摘要:对学校进行校舍安全的检查基本编码JAApuPYPsOayJClQ00FrIc权力类型行政检查行政层次省级行使主体省教育厅承办机构稳定安全办公室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

对学校进行校舍安全的检查

基本编码

JAApuPYPsOayJClQ00FrIc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教育厅

承办机构

稳定安全办公室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学校、办学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校舍,禁止安排师生在危险房屋、场地住宿或者进行教学活动。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2.处置阶段责任: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结合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4.事后监管责任: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流程图

监督方式

029-8866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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