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
教师有偿补课被通报!
5月15日下午
马鞍山市教育局首次通报
马鞍山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查处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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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马鞍山市湖东路第二小学劳务派遣教师王幼敏,2018年5月6日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有偿补课被查实。王幼敏在2018年4月市教育局出台《马鞍山市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文件后仍然顶风违纪,影响恶劣。花山区教育局和学校责令王幼敏立即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全额清退违规所得,给予记过处分,扣发当年奖励性工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鉴于王幼敏为中共党员,花山区教育局党工委根据有关规定报花山区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二是马鞍山市成功学校教师张闯,2018年5月12日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有偿补课被查实。张闯在2018年4月市教育局出台《马鞍山市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文件后仍然顶风违纪,影响恶劣。马鞍山市成功学校责令张闯立即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全额清退违规所得,扣发当年奖励性工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解除与张闯的劳动合同关系。
这是马鞍山首次通报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查处典型案例。《通报》要求,各教育主管部门及各学校要及时将通报内容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切实让广大教师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教育主管部门及各学校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以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加强教育引导、监督检查,着力推动我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取得新成效。
关于严禁有偿补课
马鞍山人再来了解一下
《马鞍山市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
已经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规定明确了五种行为属于有偿补课
参与教师将视情节严重性予以不同程度的处分。
一是明确了治理对象
马鞍山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学生实践基地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教研员都是这次专项治理对象。
二是划定了治理范围
1.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在校内、校外及其他任何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2.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3.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课补习、音体美特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
4.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
5.以其他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有偿补课,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行为。
三是严格了处理办法
1.情节较轻的,警告或严重警告,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2.情节较重的,记过或记大过,并给予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处理,且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优评先;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再次出现有偿补课行为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
四、完善监督机制
市教育局举报电话为
0555-2407900,2473336
有偿补课最严新规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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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时代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学生实践基地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偿补课,是指在职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在校内、校外及其他任何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2.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3.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课补习、音体美特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
4.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
5.以其他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有偿补课,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行为。
第四条 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除清退违规所得外,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区)或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警告或严重警告,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2.情节较重的,记过或记大过,并给予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处理,且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优评先;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再次出现有偿补课行为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
第五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得推荐其参与各级教学质量监测的命题和教师职称评审、教学业务评选的评委等工作。
第六条 见习期、试用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所在学校不得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两年内不得被我市中小学校聘用。
第七条 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和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四、五条处理外,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
第八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模范教师(“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教师(优秀乡村教师)、教坛新星(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三名工作室”主持人、导师团导师等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四、五条处理外,按程序取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清退或扣除相应经费补助。
第九条 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为中共党员,除按本规定第四、五条处理外,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为民主党派成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市、县级民主党派组织,并建议追究其党派内纪律责任;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向相应的人大、政协机关通报。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教师有偿补课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治理工作,同时成立专门的督查队伍,对有偿补课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取证核实,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最严的规范、最严的核查、最严的惩处为原则,全面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要强化教师师德教育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实行教师师德宣誓、抵制有偿补课承诺制度,完善教师失信惩戒机制,创设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禁止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造成事件多发的,或对有偿补课行为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取消其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落实本规定情况纳入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检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坚持正面引导、疏堵结合。鼓励中小学校通过实施课后服务制度、学生成长导师制等方式,组织教师开展义务辅导、网络答疑。树立和宣传先进师德典型,鼓励教师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为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无偿辅导。发挥党团员教师模范带头作用和优秀教师示范引领作用,组织义务辅导志愿者团队,为有补课需求的学生提供义务辅导,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十四条 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监督举报渠道。市教育局举报电话为0555-2407900,2473336。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再次提醒广大教师
千万别踩红线!
为马鞍山教育部门的严厉态度、
坚决执行点赞!
扩散出去!让更多人看到!
来源:马鞍山发布综合马鞍山教育局
编辑:赵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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