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鹰潭市圣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92号,审判人员汪军、马东旭、张爱珍,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鹰潭市圣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承包方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周细华系挂靠临川公司承包案涉工程。
争议焦点:原审认定认定周细华与临川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周细华是否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问题。
2012年7月30日,周细华与临川公司签订《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鹰潭分公司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书》(简称《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书》),约定周细华为临川公司鹰潭分公司的承包人,其自行负责该分公司的项目经营、日常管理、自负盈亏,每年向临川公司交纳承包费6万元。由此,周细华与临川公司系挂靠关系。
2013年7月20日,临川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周细华为案涉项目负责人。2013年9月2日,周细华以临川公司名义与圣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临川公司承建案涉项目。在案涉工程实际施工管理过程中,周细华对案涉工程的人、财、物具有独立的支配权。圣丰公司亦认可周细华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与其就工程施工管理进行协作,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综合以上情况,二审法院认定周细华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
周细华虽与许文胜签订《共同投资协议书》《工程项目收益权转让协议》等,与许文胜就案涉项目进行合作,但临川公司、许文胜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圣丰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此知晓、许文胜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
临川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周细华并非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缺乏事实依据。如许文胜对周细华享有债权,其可依法另行主张。
四、启示与总结
第一,周细华与临川公司之间存在缴纳管理的承包经营协议,表明周细华是挂靠临川公司承包工程。
第二,周细华对案涉工程人、财、物具有独立支配权,发包方圣丰公司也认可周细花是实际施工人。
第三,发包方圣丰公司并不认可许文胜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
综上,最高院也认为周细华是挂靠临川公司承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
最高院为什么不认定是转包呢?因为案涉工程是周细华承揽的,有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为证。如果案涉工程是临川公司承揽后再承包给周细华,则就构成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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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2018年的再审案例,很快将分享完毕,新的案例需要等最高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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