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2019年艺术类招生简章预计在12月份左右发布,发布后我们会第一时间通过我们的官方工作平台公布
各高校每年简章区别不大,考生可以先参看佳木斯大学近年招生简章。根据往年报考数据显示,佳木斯大学报考竞争热度较强,有意报考该校的考生,利用艺考报考工具书《2019年艺考生报考指南》从多个维度深入查询该校录取数据,如:往年的招生计划、招生省份、实际录取人数、各专业录取分数、录取原则、承认统考情况等等。
按综合分录取是佳木斯大学的主要录取趋势,考生之间的竞争不仅仅体现在专业课成绩上,文化课所占的比重必将越来越高。文化课差的艺术生一定要提前准备,使用专门针对艺术生的文化课复习教材—艺考生文化课百日学案,主抓基础知识必考点,提高竞争优势。
2018佳木斯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录取规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体制,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1、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江苏省进档后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其他省(区、市)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2、专业调剂及退档。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3、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投档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专业录取时照顾政策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4、实际高考成绩同分的同一志愿的多个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对其他同一专业志愿次序相同分数的考生,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5、江苏省考生非艺术类理科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文科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地理、政治(详见公布的招生计划),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为BB,必测为4C1合格。
第三条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实行艺术类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四条 体育类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五条 按照国家“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学校自2012年起推行大类培养、分流工作。
2018年佳木斯大学按类招生专业一览表
备注:1.法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按学校法学大类培养,统一进行分流;
2.机械类、能源动力类按学校工学08-I大类培养,统一进行分流;
3.仪器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按学校工学08—IV大类培养,统一进行分流;
4.工商管理类、物流管理与工程类按学校管理学大类培养,统一进行分流。
第六条 日语、朝鲜语(韩国语)、英语、英语(S)、俄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
第七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八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九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其 他
第十条 学费标准:我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是4000-6000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是16500元/生,体育、艺术专业学费标准最高不超9000元/生,住宿费600-1200元/生,黑龙江省将对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目前正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学费执行标准以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还设有校内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校友资助和社会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联系电话(兼传真)0454-8796220/8618158,电子邮箱jmsdxzsbgs@163.com。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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