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今天来谈谈关于高校性骚扰事件。
近日,关于“中央美院教师姚舜熙涉嫌性骚扰问题”的通报:
中央美术学院密切关注近日公众和媒体反映的“学生举报央美教师姚舜熙”一事。
2020年1月10日,针对举报信中反映的姚舜熙涉嫌违纪的问题,学校纪委经调查,作出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高校“性骚扰”事件,总是以“开除”告终
近年来国内知名高校的性骚扰事件频发:
北大副教授余万里诱奸女留学生事件(余万里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职务、撤销教师资格处分,开除出教师队伍。)北大长江学者沈阳强奸致女学生自杀(1998年,北京大学对沈阳做出了行政处分,后其调离北大,入驻南大,此事20年后被曝光后,南大回应:复核情况,严肃处理。)厦大博导吴春明诱奸女生事件(吴春明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处分。)北航教授陈小武性骚扰事件(撤销陈小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职务,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其教师职务,取消其教师资格)中山大学长江学者张鹏性骚扰师生事件(停课处理,停止其任教资格,取消其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终止与其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工作合同,并报请主管部门,取消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称号。)……越来越多的高校性侵和性骚扰事件在网络上被曝光,以及受害人站出来为自己维护权益,然而校方的回应却难尽人意。
早在2017年,广州性别中心根据6592份数据样本及上百案例发布了《中国高校大学生性骚扰状况调查》。根据调查报告:
有69.3%的受访者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女性占75%。而性骚扰事件中有近一成是学校上级(领导、老师、辅导员等)。
报告还显示,不论男生女生,在遭遇性骚扰后选择沉默忍耐的比例都接近半数。仅有2.7%的女生和1.6%的男生选择报告校方等管理部门;仅有1.2%的女生和0.5%的男生选择了报警。
举报成效也并不乐观:在报告校方的受害者中,仅有23.7%对处理结果感到满意;报警的受害者中,仅有19.2%感到满意。
在多数的校园教师性骚扰案件中,我们看到,最终多以“老师被撤职”收尾,很多网友质疑:
为什么不走法律程序呢?
为什么不走法律程序呢?
一、先要明确几个法律问题:
1. 性骚扰实属于民事法律管辖的范畴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动产、不动产等。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我过法律关系中的三大部分。常见的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委托代理纠纷、名誉权隐私权纠纷等都隶属于民法范畴。违反了民法的相关规定,不等同于犯罪,也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可获民事赔偿,并酌情进行行政处罚。
2.性骚扰不等于强奸
性骚扰与强奸罪不同,强奸罪是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罪名之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性骚扰所侵害的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属民事范畴),更细致一点来说是当事人的人格权,不属于刑法的范畴,无法入刑(除非情形特别恶劣,可参考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3. 性骚扰不等于猥亵、侮辱罪
猥亵是为了满足性欲的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接触他人私密部位等;侮辱罪是嫌疑人实施了非身体接触或非私密部位接触的行为。
性骚扰包括语言骚扰和行为骚扰。当事人行为能否构成猥亵罪或侮辱罪,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具体分析。
但是!如果性骚扰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或者“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以及《刑法》中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课以刑罚。
但是对于大多数性骚扰现象,因其严重性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猥亵、强奸等性侵行为的标准,它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作恶。
二、最重要的是:取证困难
此类案件不了了之,大多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双方私了。
“央美姚舜熙涉嫌性骚扰”事件中,公安机关经过一个月的调查也是因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很少有女性愿意站出来,或者事发偶然,女性无法取证。
《高校性骚扰报告》也显示,4524位给出答案的受访者中,46.6%的人选择了沉默/忍耐。“蒙了没反应过来”、“不知道如何反抗”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有16%的人“觉得羞耻丢人”。仅有3.9%的受访者选择报告学校或者报警。许多学生认为报告没有用。
我国法律对性骚扰没有具体明确的定义也是目前的困境之一。
据了解,目前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两部法律对性骚扰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对性骚扰的界定、法律责任的判定和定罪量刑做出规定。
立法层面来说:“性骚扰立法是个技术活。”性骚扰的界定本来就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个体对性骚扰的主观判断有相对较大的差异性,这给法律出了难题。
性骚扰的两个判断标准是:
首先,某个行为是否是性的刺激其次,被施加性刺激的人喜欢不喜欢如果界定不清,便可以利用指责别人性骚扰进行陷害,相关法律也可能被误用。
三、“高校频发性骚扰事件”引起教育部重视
2014年“吴春明事件”后,教育部出台了师德“红七条”,其中规定:
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018年11月,教育部发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
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当关系,严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2019年10月,教育部回应高校设防性骚扰机构,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50号建议的答复》,其中称:
部分高校还没有设立专门防止性骚扰委员会,专门的工作制度还不健全。我们将会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指导高校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机构,健全性骚扰防范工作机制。
接下来,如何进一步健全、落实工作机制(机构)?
受害女性(生)的心理治疗很重要!
此类案件女性作为受害者,饱受心理摧残的同时,如果选择站出来,受到舆论曝光后往往也会引发“二次伤害”,其中部分受害者采取极端措施(自杀、自我伤害),甚至产生长久的严重的心理问题。
胖乎认为,在此类事件中,作为受害者一方的“维权难”,和作为侵害者一方的“代价低”,两者严重不对等的结果(后果),是导致此类事件频频发生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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