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可以担任监护人吗(寄宿制学校对于学生在校受伤是否承担监护职责)

 2025-08-01 10:03:02  阅读 94  评论 0

摘要:【案例】朱某,男,12周岁,系河南某学校的在校生,每周一至周五在学校吃住,属寄宿制学生。一天下晚自习后,朱某和同学李某在宿舍内发生争吵,后发展为打架,朱某被李某打伤,花去医疗费数千元。朱某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监护责任,赔偿全部损失。朱某家长认

【案例】

朱某,男,12周岁,系河南某学校的在校生,每周一至周五在学校吃住,属寄宿制学生。一天下晚自习后,朱某和同学李某在宿舍内发生争吵,后发展为打架,朱某被李某打伤,花去医疗费数千元。朱某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监护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朱某家长认为其把孩子从周一至周五全部放在学校,学校就是朱某的监护人,对于孩子的一切都需要承担监护职责,因此要求学校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那么对于寄宿制学校,学校对于寄宿制学生是否承担监护职责,从而对于寄宿制学生的一切行为都承担法律责任呢?

监护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由上可以看出,监护人是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基于这种特定关系而产生的,并非想有就有,想没有就没有的。朱某周一至周五在学校住宿,并不代表其法定监护权发生了转移,朱某的父母依然是朱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维护朱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监护职责可以进行委托,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书面的明确的委托协议。没有明确的委托协议,不能推定学校已经接家驹监护人的委托 ,对在校学生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

因此,本案可以追加实际伤害人同宿舍打架的学生李某为被告,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丨方其先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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