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
开学季
厘清学校侵权责任
为学生安全保驾护航
天高云淡秋风至,又是一年开学季。
伴随“神兽”归笼,校园安全问题再度成为家长们关注的话题。依据《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作为学生学习、成长的重要空间,应对学生安全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时,就必然由学校承担所有的责任。
接下来,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了解在校园人身损害事故中学校何时需承担责任及其承担责任的裁量标准。
本文作者
葛 格
上海宝山法院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案 例
某日,六周岁的小琳在甲幼儿园午睡时从上铺摔落,摔伤右手臂,造成其手臂骨折,送入医院进行了手术。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中午,因老师照看不及,小琳从上铺摔落。
同时,幼儿园提供的视频显示,小琳午睡的上铺并没有安装合适高度的护栏,这也是小琳摔伤的原因之一。
法院认为,被告幼儿园一方未提供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相关证据,且被告在双层床的安装上存在明显过失,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解 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时,校方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等。当不满八周岁的儿童在幼儿园、校园等教育机构内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学校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即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及看护,以及事发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应急处置和救助,如果学校对此未能举证证明,则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对学生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 例
小萱是乙小学五年级学生。在校上体育课学习跨越式跳高时,摔倒受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课程期间体育老师未在跳高横杆两侧铺设垫子。
法院认为,跳高课程具有一定危险性,为避免学生在训练中因意外受伤,体育老师应在栏杆下方铺设安全地垫或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因本案中体育老师疏于防范,未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小萱在跳高时摔倒受伤,故学校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 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时,校方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学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侵权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当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校园遭受人身损害,家长需要证明学校在教育、管理职责等方面存在过错,学校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 例
小灏、小灿系丙小学在读学生。在校期间,小灏、小灿于三楼某教室门口发生碰撞,致使小灿面部撞击在某教室门框附近墙角处,小灿眼部附近受伤,随即被送医治疗。当日医院诊断报告为:小灿右侧眶周软组织肿胀;双侧筛窦炎症。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丙小学在事前防范中存在疏漏或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证据表明丙小学在事后的通知和处理等方面存在疏失。
法院最终认定丙小学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 读
当安全事故是由第三方(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外的人)造成的,但因学校有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学校要承担一定责任,这就叫做“补充责任”。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是以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在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但如果学校不存在管理疏漏的情况下,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侵权案件中常见的类型,学校依法履行校方管理、教育职责,既是保护学生的需要,也是减轻学校自身责任的需要。
为此,我们建议学校应努力做到“四个加强”:
一、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告知学生防范潜在安全风险;
二、加强学校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齐全;
三、加强教职工有效管理,全方位、多时段管理、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四、加强完善通知、救助制度,学生遭受损害后及时救助并通知家长,防止损害扩大。
此外,作为学生家长,也应当注重对孩子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养孩子从小养成个人保护、安全防范意识,让青少年在家长、校方和社会的共同保护下健康、茁壮成长。
来源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文:葛格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学校的责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遭人身损害)】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