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教务(一审法院判决)

 2025-08-02 07:24:01  阅读 682  评论 0

摘要: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SUBSCRIBE to US唐茂林是上海外来从业人员,2002年3月1日唐茂林进入原告冠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唐茂林向冠龙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其本人于2000年7月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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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茂林是上海外来从业人员,2002年3月1日唐茂林进入原告冠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入职时,唐茂林向冠龙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其本人于2000年7月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2002年3月1日至同年8月1日为试用期,此后双方每年续签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7年12月25日,唐茂林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假学历”不属于欺诈?被改判了

但是,在2008年8月,唐茂林的上级主管领导马玉新(冠龙公司华东业务部经理)通过他人举报得知并证实唐茂林存在学历造假一事。2008年12月1日后因工作调动,唐茂林所在辖区不再受马玉新管理。

2008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限顺延至2011年12月31日。

一审法院判决“假学历”不属于欺诈?被改判了

2010年6月28日,冠龙公司以提供假学历的欺诈行为为由向唐茂林出具退工证明,但唐茂林不接受。

2010年7月2日唐茂林收到冠龙公司的律师函,其中载明“鉴于你在求职时向冠龙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和陈述有虚假,且在工作时间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业务指标,没有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故从即日起冠龙公司对你开除,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假学历”不属于欺诈?被改判了

2010年11月1日,西安工业大学教务处在原告冠龙公司出具的被告唐茂林毕业证书复印件上书写“2000届毕业证中无此人”的证明字样并敲章确认。

经劳动仲裁后,冠龙公司不服部分裁决内容,遂提起诉讼。

01一审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假学历”不属于欺诈?被改判了

一审法院认为,欺诈的认定标准之一为相对方是否知晓真实情况。冠龙公司的马玉新是管理公司华东地区所有办事处的业务部经理,其对所辖办事处员工招聘、解聘等工作是其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

2008年12月,在马玉新知晓被告唐茂林提供虚假学历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表明冠龙公司已经知晓唐茂林学历造假仍继续予以聘用,即不予追究唐茂林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

且冠龙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学历设置准入资格应为保证销售人员的工作能力,唐茂林于2002年进入冠龙公司后双方一直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亦从侧面证实冠龙公司对唐茂林的工作能力予以认可,故冠龙公司主张唐茂林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冠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

02二审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假学历”不属于欺诈?被改判了

显然一审的判决结果于理不合,冠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唐茂林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并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欺诈。但唐茂林于2008年12月底与冠龙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构成欺诈存有争议,此问题关键在于续签劳动合同时冠龙公司是否知晓唐茂林学历造假一事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双方举证情况

(一)唐茂林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马玉新已经将唐茂林伪造学历之事告知冠龙公司。

(二)冠龙公司提供的马玉新的书面证言称因工作调动未将唐茂林学历造假之事上报公司,亦未对此事作出处理。虽马玉新是冠龙公司管理人员,与公司方有一定利害关系,但该证据不是唯一证据,其证明力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三)冠龙公司提供的调令显示,冠龙公司与唐茂林续签劳动合同之前,马玉新确实已调任他处。

综合双方举证情况分析,可认定唐茂林对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唐茂林亦无证据证明其提供虚假学历之行为已为冠龙公司知悉并已获得了谅解,故唐茂林在2008年12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仍然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唐茂林签署的《任职承诺书》是其与冠龙公司基于诚信原则的约定,唐茂林对于违反约定义务的法律结果应是清楚的。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从该承诺的角度出发,冠龙公司在查知唐茂林伪造学历后,基于承诺而解除合同亦是有依据的。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冠龙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总 结 提 示

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提供虚假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相当可耻的,作为新时代市场经济发展惠及的公民,应积极检举揭发类似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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