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法》无因管理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案】无因管理的条件构成是:(一)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二)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三)须管理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四)须无法律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2、问题:如何区别无权代理和无因管理?
【答案】无因管理需要为在无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无权代理中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一般为民事行为,而无因管理中行为人即管理人所为的管理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正因为如此,无权代理的行为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却不必一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则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所以在无权代理中必有相对人即与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为民事行为的第三人。而无因管理强调的是管理本人的事务,该事务的管理可以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不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无因管理中不以有相对人为必要。 第二,无权代理行为是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若行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则不为“代理”。而无因管理并不以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为要件,管理人以何人的名义管理事务并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所以,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须明确知道本人为谁;而在无因管理中不以管理人明确知道本人为谁为条件,只要管理人知道自己所管理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即可。当然,在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时,其所管理的事务是属于自己的事务还是属于他人的事务,若在外观上不能确认,须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管理的事务非为自己的事务。 第三,无权代理行为不以行为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条件,而无因管理却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关于如何判断管理人有无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学者中观点不一。但在无因管理须以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构成要件上,学者并无不同意见。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要求管理人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这就要求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取利益的管理意思。行为人有无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是无因管理之所以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也是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基本区别。法律之所以承认无因管理为合法行为,鼓励无因管理行为,也正是因为无因管理从其实质上说是一种利他的而不是利己的行为。当然,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并不要求管理的后果完全利于本人而于自己无关。管理人管理的后果利于本人而对自己也有利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也不要求管理的后果形式上利于本人,只要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虽其管理的结果形式上不利于本人但符合本人的根本利益的,也可成立无因管理。 第四,无权代理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法律上鼓励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对本人不发生效力,除经本人追认者外,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应自行承担其所实施的行为后果,而本人并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将管理的利益归于本人的,管理行为的最终后果须由本人承担。就其行为人与本人关系的实质上说,无权代理是不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 第五,无权代理主要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制度解决的是由何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问题,是在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就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而言,除由本人追认者外,仅对行为人发生效力,而对本人无效。所谓对行为人发生效力也即是由行为人承担该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撤回权。因无权代理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本人不负责任;相反,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也应向本人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但第三人不对本人承担责任,只有在第三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即“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费用。”因此,无因管理制度解决的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与第三人无关。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为债权人,得请求本人偿付其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为义务人,有义务偿付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问题: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都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支付支出的费用或不当利益,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
(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这句话中的本人是指丢失利益的人,也就是管理人的相对方。
“管理的承担不利于本人”,意思是管理人作出的无因管理行为,必须会使本人的利益受损。否则,就不适用有关法律。
“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时”,是说管理人的无因管理行为与本人的主管意思是违背的。或者本不该违背而违背,所以用了“可推知”。
“只有当本人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时”,这个很简单,本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管理人也就无所谓归还等义务。
“管理人才享有上列权利且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这也很好理解,如果没有本人提出要求,那么管理人就没有列出的权利(你为什么不把权利列出来呢?)。管理人此时可以要求本人补偿管理人因为这次无因管理付出的代价,比如交通费、通信费等,但是管理人提出的要求是有限度的,不能漫天要价。限度就是不能超过本人的获利。
举个最简单的无因管理的例子——拾金不昧。假设你丢失了一台价值500元的手机,被我捡到了。为了找到你,我去电信局查机主信息、又报告公安、还到处坐车奔波,甚至因此我耽误了一天或几天的工作,终于找到你了。这时,你有几种可能。
1、很高兴,接下手机并表示感谢。
2、表示无所谓,你又重新买了一台手机,表示不要这台丢失的手机了。
如果是1,我就可以要求你给我一定的补偿,包括交通费、误工费、通信费等。但是我提出的补偿要求不能超过你获得的价值,也就是500元。如果我提出的补偿要求超过了,你可以拒绝支付超过部分,或者放弃手机的所有权。
如果是2,那么我付出的代价就算自己白出的,但是我可以将手机变成自己的了,你不能主张手机的所有权。
你可以告诉我这句话的来源吗?我感觉是某部民法典里面的,但是没有找到。
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
1、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2、管理人通知义务;
3、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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