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即可以侦查终结。
2. 侦查终结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移送检察院。同时将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3. 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4.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5. 重大案件,由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侦查机关应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6.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7.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8. 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9. 法院审判期间,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调查。
10. 检察院自侦案件,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侦查终结的条件:
(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应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羁押中,应立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会有多种不同的情况,中间也会有补充侦查,从原来侦查的基础上,再作进一步调查,所以要相信我们的公安机关,最后给我们公正的评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侦查终结的条件:
(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应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羁押中,应立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会有多种不同的情况,中间也会有补充侦查,从原来侦查的基础上,再作进一步调查,所以要相信我们的公安机关,最后给我们公正的评判。
满足以上的三个条件就可以判断一个案子可以终结侦查。
扩展资料侦查终结的法律条款,通常如下:
1、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2、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特殊原因长期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谈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以自报的名义起诉审判。案件侦查结束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公安局把案件移交检查院,说明侦查结束——侦查终结(但也不排除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分为立案侦察、提起公诉、审理判决、刑罚执行四个阶段。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是:
(1)犯罪事实、 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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