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及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5]312号),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由1050元调整为1200元;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900元调整为1020元。
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由9.8元调整为10.8元;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8.6元调整为9.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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