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 江西省*公布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省人民*第6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做部分修改。修改后,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时,育龄妇女不再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就地报名参加中考、高考;居住证持证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流动人口怎样进行居住登记?
租住房屋由出租人进行登记

●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申报。
申领居住证需要什么条件?
居住半年以上有稳定住所或就业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江西省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与流动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申领居住证时无法提供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或者就读证明材料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居住地住址、就业证明材料及亲属关系证明。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到核发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持证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成本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持证者可享受哪些待遇?
符合条件可申请公租房
●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救助;
●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中考、高考;
●在居住地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选举,以及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以及非遗展示传习场所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临时救助;
●居住地人民*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持证者享有哪些便利?
可在居住地办出入境证件
●办理出入境证件;
●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居住地人民*提供的其他便利。
法律主观:
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
一、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二、有效身份证件三、居住证明四、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五、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法律客观:《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一、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3、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4、符合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5、《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二、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3、本人近期相片(相片标准: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佩戴眼镜,背景色为白色的1寸证件照)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提供) 三、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2、派出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合格打印《领证通知单》交申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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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应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持居住证者可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省政府日前出台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居住登记申请
1、居住登记:5天内向公安机关申报
2、居住登记应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3、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这几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二、居住证办理
1、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申领居住证,但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者可不必申领。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2、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
3、《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居住证的办理程序
申报人向办理人员递交相关材料,办理人员当场审核《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受理《申请表》、婚姻状况公证书、健康证明原件和相关材料复印件,退回相关材料原件,并发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凭据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并发给不予受理凭据,写明理由,并在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在《申请表》里签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发还给申请人《申请表》2份,收回《受理凭据》。留下1份《申请表》和相关申领材料存档备查。申领人凭签注的《申请表》,到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凡申报材料齐全、真实并符合申请条件,即到即受理并从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在《申请表》里签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发还给申请人《申请表》2份,收回《受理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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