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讯 江苏省2019年高考报名将于11月1日-4日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的截止时间为11月7日。其中关于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报名政策如下:
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江苏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我省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以申请报名。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其他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4)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因地制宜实行外来务工子女高考政策。
1、目前全国各地都已经陆续出台了异地高考政策,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在异地参加高考。
2、全国不同省市制定的异地高考政策不同,江苏的异地高考政策曾被称为“最大方”方案,江苏异地高考参报人数,是上一年报名人数的二倍多。根据江苏省方案,凡在江苏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均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并与江苏籍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法律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异地高考政策:
从2013年起,凡具有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随迁子女,均可参加当地中考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凡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均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江苏普通高考和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参加江苏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与江苏籍考生一样,须参加全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并符合高考报名资格要求,享受与江苏籍考生同等的录取政策。具体报名和考试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各地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非江苏籍考生,积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为考生回原籍参加普通高考提供便利条件。
南京异地户口可以参加高考办法:
异地高考原籍录取的基本思路是:在就读地有学籍的学生可在本地参加高考,而其高考录取回原省籍进行。高考录取主要是分省按名次进行的,比如考生小菲户籍是A省,在江苏参加高考后,凭标明高考分数、名次的分数条,测算出其在A省的高考名次,并回到A省进行高考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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