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1日起,巢湖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0.4%,企业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0.8%。
日前,巢湖市政府出台《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自1月1日起,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它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该《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参保单位或者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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