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州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24-11-24 01:36:01  阅读 979  评论 0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江西洪州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与国标代码

学院名称:江西洪州职业学院国标代码:

14505 及江西省报考代码8684。

第五条 学校性质

民办普通专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

全日制民办普通高职(专科)教育

第七条 招生对象及培养目标

学校招收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的应、历届高中毕业生。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与锻炼。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比较系统的掌握本学科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较强能力和技术研发推广基本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国家振兴、民族兴旺、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详见各省《报考指南》。

第九条 严格按省发改委收费处和教育厅财务处登记标准执行,详情请见学校届时给各位新生寄发的《入学须知》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十条 录取原则及办法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原则,根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方式、择优录取。

1、普通高等专科教育招生,按本校在各省招生计划数和考生志愿,实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

3、我校对非语言类考生的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男女比例不限。

4、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承认各省联考成绩。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者,将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按计划录取。

5、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1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合格者取得学籍,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予以退回。

第五章 学籍和毕业证书种类

第十一条凡经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招部门办理正式录取手续的考生,按时来校报到后,在我省教育厅办理学籍注册,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盖有江西洪州职业学院印章的专科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凡未经当地省级高招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普通高等教育学籍。

第六章 奖、助、贷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贫困学生可以申请不同等额的学费奖助。

第十三条 评选条件

学生在校期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各科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即可申请评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评审的程序:个人申请、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贫困证明,班级评议、院部评定、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审核,报教育厅批准。

第十四条 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5000元/人;

3、国家助学金分为一档每学年4000元/人,二档每学年3000元/人,三档每学年2000元/人,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家庭贫困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可凭入学通知书或在校生证明,可在学生生源地办理无息贷款(在校期间),每学年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七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龙津湖总部经济基地大学城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4008-0791-91(免长途费)0795-6520123、6520121

邮编:331100

学校网址:http://www.jxhzxy.com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江西洪州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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