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2024-11-25 05:48:01  阅读 837  评论 0

摘要: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第一点:明确住建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教育培训,而是监督和管理;

第二点:并非放手不管,住建及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并没有放松。

第三点,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那些被”钦点“的中介培训机构的生意恐怕没那么好做了。

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考试,是否参加培训、参加什么机构的培训是个人的事情,高等教育都有自学考试,驾考也可以自学了,一建继续教育看情形也与时俱进了!

以下全文: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在福建、河北、河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

实施范围: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培训流程:注册登录 —选择培训专业和学时—缴纳培训费用—选择课程学习—打印学习证明。

培训学时:主项120学时(选修、必修各60学时),增项60学时,学员自主选择专业和学时参加培训。

法律依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3)。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2021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是什么?

2021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取得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建造师(Constructor)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建造师的含义是指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综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是9月11-12日举行。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这标志着中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地方,中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一级建造师几年继续教育一次?

国家住建部规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三年一次,即三年一个周期。一建证书注册三年后,就要及时进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省住建厅和住建局组织和操作,属于政府行为。

继续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求证书持有人,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建筑业的新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更新知识,同时延长证书的使用期又三年。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约半个月,考勤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如果到期没有及时做的话,会影响以后的注册,所以持证人一定要重视。

拓展资料:

一级建造师专业划分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不仅能适应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工程项目对建造师的专业技术要求,也有利于与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门的作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对建造师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2006年12月12日《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对一些专业进行了合并调整。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参考链接:一级建造师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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