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2013年硕士招生复试办法(试行)

 2024-12-05 20:30:01  阅读 446  评论 0

摘要:哈尔滨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试行)一、总 则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考生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

哈尔滨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

招生复试办法(试行)

一、总 则

哈尔滨理工大学2013年硕士招生复试办法(试行)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考生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及黑龙江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哈尔滨理工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全面工作,包括制定复试办法、处理录取中重要问题、巡视各学科复试情况、协调全校复试录取工作。

复试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招生学院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考生复试工作。各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素质面试小组和专业知识笔试小组。

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根据学校的复试办法,结合学科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相应的复试标准,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2)组织本学院各学科复试的命题(含笔试和综合面试)、评卷工作;

(3)核定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签署意见;

(4)负责对考生复试结果的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 综合素质面试小组和专业知识笔试小组,每个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两小组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组建,由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副高级职称且具有硕士导师资格人员担任。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学院研究生的,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复试过程中的公共外语水平测试及其它复试环节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审核并汇总各学院复试结果并向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汇报复试录取情况。

三、复试内容及形式

第六条 复试内容一般分为以下三部分:

(1)专业知识笔试(120分);

(2)公共外语水平测试(90分);—研究生学院负责

(3)综合素质面试(90分)。

第七条 同等学力考生除参加综合素质面试、外语水平测试、专业知识笔试以外还需加试2门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第八条 复试采取以下形式:

(1)专业知识笔试内容应覆盖两门以上所报考专业本科主干课程,考试时间为180分钟。第一次复试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后续调剂的考生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专业知识笔试试题命题和评卷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命题结束后,包研究生学院备案;

(2)公共外语水平测试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测试内容以测试主观能力为主,包括听力(15%)、口试(15%)和笔试(70%)。其中笔试时间为120分钟。

(3)综合素质面试考查考生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内容包含: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专业理论知识和运用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创新精神和科研潜力、人文素养及举止礼仪等。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由各学院组织进行。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2门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每门课考试时间180分钟,满分100分,由学院组织实施。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记入复试总成绩,但有1门加试科目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四、复试资格审查

第九条 考生资格的审查:

应届本科毕业生应携带:①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大学期间前7个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成绩印章);

往届毕业生应携带: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③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成绩单(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状况的审查:

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体检,不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五、复试时间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复试时间一般为四月下旬。4月中旬由研究生学院在网上公布《复试通知书》内容及复试名单,复试具体时间安排以《复试通知书》为准。

六、成绩计算及录取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组成。复试成绩所占权重由各学院制定的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中确定,但应控制在30%-50%之间。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50-70)%+复试成绩/3*(50-30)%。

第十三条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或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七、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十五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进行巡视,必要时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六条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如对复试工作有异议,在录取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之内,可向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八、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一旦泄密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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