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教育厅负责对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免试生招生工作全程监督管理。
(二)生源学校及招生学校要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对免试生工作的办法、方案以及工作原则、程序和结果等,认真研究集体决策,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生源学校及招生学校要将免试生政策规定、有关免试生资格审核确认、招收免试生的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及时公开。

(四)对在申请免试生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免试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免试生资格审核确认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生源学校及招生学校未按本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停止该学校免试生申请及招生资格的处理,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贵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一)
(二)其他未明事项按照《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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