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章程

 2024-10-27 08:48:01  阅读 760  评论 0

摘要:2022年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

2022年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2022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南京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276,江苏省招生代码为1114。学校在其他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采取“3+1”的培养方式,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芬兰奥卢大学采取“4+0”的培养方式,合作举办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1号。

第四条项目信息:

1、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中英合作办学项目”);

2、南京工程学院与芬兰奥卢大学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中芬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合作模式

第五条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采取“3+1”的培养方式,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该项目的培养方案由两校联合制订。培养方案前三年的教学任务在南京工程学院组织实施,学生完成规定的修读任务,经英语培训合格者,赴英国诺森比亚大学修读培养方案第四年的学习任务。在校期间至少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3个月及以上的对方学校留学活动。

第六条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工程学院与芬兰奥卢大学采取“4+0”的培养方式,合作举办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生入学即同时注册南京工程学院和芬兰奥卢大学学籍,全部四年的教学活动皆在南京工程学院组织实施。专业教育教学由奥卢大学和南京工程学院协同设计与组织,其中80%以上的核心课程由奥卢大学的专任教师授课。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录取规则与我校普通类本科相同,详见我校《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招生章程(2022年实行)》

第八条我校中英合作办学项目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就业面向高压强电行业为主,不适宜色弱、色盲考生报考。其他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其他

第十条按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中英合作办学项目国内学费每生每学年26400元;在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学习期间,学费由英国诺森比亚大学按当年标准收取,由学生赴英国学习前支付;参加3个月及以上对方学校留学活动的费用自理。中芬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按照每生每学年26400元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中英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达到《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达到英国诺森比亚大学毕业要求者,由诺森比亚大学颁发相应文凭。

第十二条中芬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毕业时须完成双方共同制定的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成绩全部合格,并达到《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要求且符合双方授予学位条件者,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毕业证书,授予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以及芬兰奥卢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第五章招生咨询

第十三条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监督电话:025-861183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1号

邮政编码:211167

电子信箱:zsb@njit.edu.cn,

南京工程学院网址:https://www.njit.edu.cn

英国诺森比亚大学:https://www.northumbria.ac.uk

芬兰奥卢大学:https://www.oulu.fi/yliopisto

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b.njit.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公开向社会公布,对于各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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