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国家对司法组织和司法活动的管理。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沟通等活动。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公证、律师、调解等组织中的行政管理活动。狭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对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过程的管理。它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外部系统对其进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检察院内部的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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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的最高主管部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地方政府中,省设司法厅、市、区、县设司法局,乡、镇、街道办事处设司法所,根据行政级属实行部门业务管理。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1979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加强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我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揭开了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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