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会儿童福利院事业编制本部是一个专业的社会公益机构,主要负责社会儿童福利事业的管理、经营和服务。本部负责政策制定、资金安排、财务管理、业务指导、相关社会服务等工作。本部现有职工30多人,分为行政部、财务部、培训部、招生部、营养部等部门,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的技术人员。本部聘请了一线社会服务专家,定期为社会儿童提供专业的服务,致力于社会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法律主观:
可以,但有条件限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收养 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 抚养 、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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