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常见的需要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情形,是房屋买卖。在房屋买卖中,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需经过以下程序:
1、卖方对房屋进行查册;
2、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3、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资料申请过户;
4、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机关要求,向税务机关纳税;
5、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纳税证明,领取新办的不动产权证。
卖方对房屋进行查册是为了证明卖方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无法出售的情况。
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件申请过户时,买卖双方均应到场。如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
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税务机关根据房屋面积、购房年限、是否首次购房、是否唯一住房等因素综合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主观:
办理不动产 证流程是: 1. 开发商办理 初始登记; 2.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 房屋所有权 登记申请表 》; 3.领取测绘图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5.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按照规定时间领取不动产证。
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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