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公安民警耐力素质的训练方法
耐力素质是指机体长时间工作抗疲劳的能力。发展耐力素质,主要是发展心血管(有氧和无氧)耐力和肌肉耐力。耐力素质是大多数公安民警体能素质中严重缺乏的一项能力,通过训练,可以提高公安民警连续作战和抗疲劳的能力,培养顽强的意志品质,改善心血管功能。耐力素质训练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各种形式的长时间跑、长时间的其它周期性运动、各种循环练习等等。如:持续跑、变速跑、越野跑、间歇跑、游泳、长距离骑行、划船等练习。
发展公安民警柔韧素质的训练方法

柔韧素质主要是指关节活动幅度的大小。通过训练,可以有效的提高公安民警对技术掌握的质量,提高身体的灵活性,防止公安民警在学技术和实战中受伤。柔韧素质的训练方法主要是拉伸法。如:压腿、下叉、踢腿、体前屈、弯腰探物、下腰等练习。
发展公安民警灵敏素质的训练方法
灵敏素质是指在各种突然变化的条件下,练习者能够迅速、准确、协调改变身体运动的能力。通过训练,可以培养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或突发事件中果断的判断力、敏锐观察力、灵活的应变能力以及身体的协调能力,减少伤亡、提高战斗力。灵敏素质的训练方法:躲闪、突然起动、急停、迅速转体、快速改变方向的各种跑、球类活动、器械体操、游戏、翻腾、跳跃、利用信号进行的快速反应练习等。
发展公安民警速度素质的训练方法
发展速度素质,主要是发展反应速度、动作速度和移动速度。通过训练可以增强公安民警在实战中的快速反应和快速制敌能力。速度素质的训练,主要是利用声、光、手势等信号、外界助力、阻力、器械重量变化、提高力量和重复跑等训练方法来完成的。如:听哨声起动、看手势急停、反向跑、反向转身、快速出拳、快击手脚靶、步伐的快速移动、快速出枪、快速举重物、击打沙球、冲刺跑、下坡跑等练习。
警察专项体能素质的训练
警察专项体能是指同公安业务和公安实践相关连的运动能力。包括:攀登、翻越障碍、武装泅渡、长途奔袭、野外生存和特定条件(抗晕、抗缺氧、抗寒、抗饥饿、抗疲劳、耐高温)等方面的体能训练。通过训练,可以全面提高警察的专项体能素质,使之更加适应各种紧张、激烈、危险、复杂、艰苦的对敌斗争。
公安机关体能测试标准应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需要参加体能测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需对考生进行体能测评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
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学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首先说,我参加过
4项都要考,练习的时候最好都要准备的
但是,不是硬性都要过的,这个跟笔试一样,还是要看名次的
如果有一项,所有人都没有过,就要择优了。总之你尽量做到最好
平时就能满分的项目可以不用练了,多练练弱项
我考试的时候,一个考官(招考单位的警察)是这么说的:坚持下来的,并且没有身体素质特别差,我们都会考虑让你通过的
体能不算分的,不计入笔试和面试的总分里,只是考官看下每个人的表现、记个成绩,把身体特别差的删掉(比方长跑坚持不下来的这种人最容易被刷掉)因为不是大面积的删人,所以只删排在后面的,前面的人不会仔细排名次的
我记得女生的标准,看这个标准不像是男生满分的标准,引体向上我记得男生不止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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