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疤痕算不算 工伤 应当根据形成的原因来认定,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 职业病 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 交通事故 或其他 意外事故 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法律分析:面部疤痕赔偿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当事人由于人身损害造成面部留下永久性疤痕,但是未达到伤残评定标准,有权向责任方提出一定的赔偿要求,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后期护理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等费用,住院期间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并且根据面部受伤留下疤痕对自己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主张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通过申请医疗鉴定,根据伤情程度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法律分析:面部留下疤痕,当事人可以向责任方提出一定的赔偿要求,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后期护理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等费用,住院期间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并且根据面部受伤留下疤痕对自己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主张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通过申请医疗鉴定,根据伤情程度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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