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2024-12-08 12:36:01  阅读 672  评论 0

摘要: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以下简称《纪要》),其中第26条指出,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如何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虽然有最高法院的《批复》和《纪要》,但各地高院仍出台了一些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指导意见,作为本地区司法审判的参考。

1、江苏省: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规定: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广东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规定:

承包人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3、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答案:石家庄市竟城区人民法院并不是网贷平台,而是一家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当地的民事、刑事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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