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以非法方式在网络(媒体)上发表言论,宣泄个人情绪的;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或毁损学校名誉的;

组织或者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
品行不端,歧视或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
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审等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巧立名目乱收费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或者报刊的;
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的;
不认真备课和批改学生作业,或擅自停课、缺课或擅离职守的;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2.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3.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更多参考资料见金寨县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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