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法人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情形二、外籍股东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情形三、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情形四、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为了鼓励股民长线投资、价值投资,出台了差别化交税的政策,也就是股票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免税。
参考: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保险行业协会领取证书,一般考试也在该处举行。
分红险:指保险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法。
保险公司通过带有分红的储蓄保险,来平滑收益机制,把利率(主要是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由双方承担,实际投资收益好的时候,给保单持有人分红,增加收益;不好的时候就没有分红,而且不影响基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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