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新到书记员应该作好哪些事?

 2024-12-08 19:21:01  阅读 172  评论 0

摘要:书记员就是做检察机关的辅助工作,比如做检察机关审查或者自行侦查案件的一些笔录、调查取证、整理卷宗、文字材料起草等等工作。具体要看你分配到检察院的哪个部门,部门之间工作性质差异比较大。在报到前建议你尽量多学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法》、《刑诉法》中关于

书记员就是做检察机关的辅助工作,比如做检察机关审查或者自行侦查案件的一些笔录、调查取证、整理卷宗、文字材料起草等等工作。具体要看你分配到检察院的哪个部门,部门之间工作性质差异比较大。

在报到前建议你尽量多学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法》、《刑诉法》中关于关于检察工作的法条,尽量多了解检察院的具体工作属性。还可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了解最近检察院的工作动态。

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检察院新到书记员应该作好哪些事?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对检察院书记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改革的运行模式是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组组长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办案,即“跟案不跟人”。改革倡议者认为原有模式下书记员管理导致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不利于彼此的监督制约,有碍书记员积极性发挥,而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则可以强化书记员和检察官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利于人尽其才。但笔者认为,书记员分类管理存在以下弊端:它客观上人为割裂了书记员与检察官进行诉讼活动所需要的配合和沟通,不符合司法活动的属性,脱离了基层院业务工作逐年增加的实际,易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有碍诉讼效率的提高,难以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书记员的个人成长和检察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无法解决书记员的职级待遇,最终会使改革走向失败。

一、改革的动因不足,改革没有充分的必要

(一)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否非改革不可

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以科室为单位,二至三人组成相对固定的办案组,书记员跟随检察官办案。改革者认为这一模式导致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彼此监督制约不力,不利于调动书记员积极性,因而需要改革。那么,当前基层检察院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否存在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混乱不清,角色错位,人浮于事,非改革不可的状况呢?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原有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的职责是清晰明确的。检察官与书记员作为检察系统内二个法律职务不同的群体,二者承担的职责是明确的,虽然有差别,但存在紧密联系,他们的协调配合是成功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尽管目前基层检察院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下存在检察官承担部分书记员工作、而书记员承担检察官工作的实际状况,但这种职责上的重合是基于基层检察院业务增多的现实需要,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不会造成彼此的职责混淆和角色错位,而且彼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多做工作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希望通过书记员分类管理来重新界定检察官与书记员本来已明确的职责客观上割裂他们之间的配合和沟通,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符合基层检察院业务不断递增的实际。这种因人设制而非因事建制的改革纯属多此一举,没有必要。

其次,从书记员分类管理运行模式看,改革前后两种书记员管理体制没有本质的区别,是换汤不换药。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下,书记员以科为单位跟随检察官办案,具有相对稳定性,二者形成机动灵活的帮带关系,在行政隶属上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书记员分类管理模式则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组组长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即“跟案不跟人”,这一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仍然是一种帮带关系,地位上仍然是主从的隶属关系,因而改革前后检察官与书记员的关系没有本质区别。只要检察官与书记员所承担的职责没有变(检察官负责办案的实体工作,书记员跟随检察官负责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只要检察官与书记员相比的天然优越继续存在,改革者所希望在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建立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就不可能形成。

(二)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是否能产生改革者所期望的效应

改革能否达到预期效应,关键看是否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是否解决了问题的症结。倡议书记员分类管理者认为,改革能有效克服原有管理模式的弊端,但实际上,这只是改革者的一厢情愿。

1、书记员分类管理强调检察官与书记员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但未必各尽所能,书记员分类管理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必然保证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

如前所述,书记员分类管理实质上是把书记员这一法律职务群体单独管理,重新界定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已明确的岗位职责,这种划分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双方专注本职工作,但专注本职工作不会必然导致公正执法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从根本上说不是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可以解决的,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关键不是职责不清,而是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从业道德。从这点看,改革没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效果自然不理想。

再而言之,书记员分类管理人为割裂了检察官与书记员开展工作的必要协作和沟通,脱离了基层检察院业务不断递增,书记员承担检察员的大量工作的实际,难以适应基层院的工作需求,提高诉讼效率要从书记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得到实现就无从说起了。

2、期望通过改革在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强化彼此的监督制约来确保公正执法是不现实的。

众所周知,有效监督制约的前提是双方存在某种权力的牵制和平衡。书记员分类管理后其地位虽相对独立,但并不能真正形成对检察官的制衡。

首先,书记员与检察官之间难以形成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如前所述,虽然改革后书记员相对独立,但检察官与书记员所担负的职责决定处于主导地位、掌握决定权的是检察官,而且系统内检察官与书记员相比具有职务上的天然优越性,书记员的发言权及影响力脱离不了行政管理模式的束缚,书记员的从属地位没有变。所以说,改革并不能在他们之间建立起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

其次,改革不能消除检察官与书记员的私人感情和“师徒”关系,强化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检察官与书记员从事工作的紧密联系和追求诉讼目的同一性,决定二者是同一战壕的亲密战友关系,二者的亲密关系不但正常而且必要。 %

如何做好检察院书记员工作!?需要做些什么?

一、要明确审判机关中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其目的审判机关中的书记员主要职责是:在审判员的直接指导下,协助审判员办理案件的有关事项,并具体负责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即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出庭记录、送达各种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装订好卷宗材料。书记员所做的书面记录材料是审判员庭审活动的记实,如果书记员稍有不慎或一时马虎,将给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因素,既影响了案件质量,又影响了审结时限。因此,审判机关中的书记员既要明确自己工作职责的重要性,又要重视其工作意义,这样才能使工作顺利开展下去。审判工作中刑事审判的书记员主要工作任务就是:庭审记录工作,笔录应做到完整、准确、不错、不漏、不失原意、字迹清晰、工整。根据自己三年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做好审判机关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几点:

1、对现行常用汉字要熟,并要提高记录速度。书记员工作首先涉及到的是汉字。对字写的熟练与否,将会影响思维变化和组织材料的能力,并且直接影响着记录速度的快慢。特别是在出庭记录工作中,由于审判长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讯问被告人和宣读有关证据时不重复,造成记录不完整,内容不明确,使记录材料不能完整地表达出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了能完整、准确的做好记录工作,要求书记员认真、刻苦学习,做到坚持经常对字的结构,下笔顺序等加以练习,特别是对一些生疏字,更要多写多练,达到书写流利的程度。只有这样才能加深对字的印象,在记录工作中既能做好记录的完整又能提高记录速度。

2、书记员要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首先要学好《刑法学》,掌握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及各种罪名、特征等。因为这四个要件是犯罪构成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也是不可分割的。另外,任何一个犯罪的罪名都是特定的,而且有自己的特征,只有加深对犯罪构成及罪名、特征的理解和掌握,才能在记录工作中加以运用,使记录材料更加完整。其次要学好《刑事诉讼法》,掌握法定程序。因为程序基本是固定的,特别在出庭记录过程中,当审判长宣布开庭后,书记员就知道下步程序是宣布法庭纪律等,使记录能快速地记录下来,否则就很难记录下当时的情况。

3、庭前要熟悉案情。书记员在接受记录工作任务后,应在审判员的指导下,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认真细致地审阅卷宗,尽快熟悉案情,掌握与案情有关的人的姓名、住址、特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和一些专门术语、词汇等详细情况。以防止在记录工作中出现的白字、别字造成错觉。如果记录前时间仓促来不及看卷,在临做记录前应看一下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等有关综合法律文书,总的说来,在记录工作之前应对案情有一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才能使记录材料完整。

4、如何记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主要证据之一,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是通过书记员所做的书面材料体现出来的,既然做为裁判依据,就要求书记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做记录工作,为了能准确、无误地记录下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记员应按着被告人的原意去记,但有的被告人说的前后有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书记员可以把前后的情况概括一下,记录下来,但是不能离开被告人供述的原意,同时对于被告人所供述和辩解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书记员都应记录下来,使之在研究、分析案情时具有一定的作用。根据上述要求看,书记员在做记录工作时,不要因害怕自己记的多、麻烦、受累等,便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笼统高度概括的记录下来,使所做的记录材料看不出哪是重点、和那些重要情节。这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在研究、分析案情时难以弄清事实真相和准确定性,极易造成漏掉犯罪、罪犯和认定性质的错误。对于询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的记录工作也应参照遵循上述讯问被告人的方法。

5、书记员与办案的审判员互相配合,协调一致,才能更好地保质、保量的做好记录工作。在讯问被告人或开庭时,书记员不要只埋头记,而是要在记录前向办案人员了解一下案件的情况,知道办案人员想要问的问题。另外,开庭记录时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由于有的人说话较快或口齿不清,特别是外地人说话更难懂,书记员一时很难记录下来,这时书记员可以要求审判人员让其重复慢点再说一遍,只有这样互相配合,协调一致,才能使记录做的更完整、连贯,从而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6、出庭记录工作。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书记员担任法庭整个审理过程的记录工作,也就是对法庭当时的诉讼程序的真实记录。出庭记录的好、坏是直接关系到审判员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好、坏的依据。如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对于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应简明扼要的记录下来,只有做好当时的记录,才能体现出审判员的审判水平以及当时的庭审活动是否合法。为了能完整、真实地记录庭审时的情况,书记员就要提高记录速度,在提高记录速度的同时还要提高字的质量。根据上述内容,笔者认为做好审判机关中的书记员,首先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即对字的熟练程度、记录速度等方面加以提高,要求书记员在实际工作中刻苦学习、打好基础,为审判工作争取一个良好的开端。

在检察院做好书记员,说难不难,说不难又还真有些难度。

我个人觉得首先要做的就是尽快熟悉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不知道你具体在哪个部门,反正先尽快学习你那个部门的吧~虽然到检察机关做书记员的文化水准都不差,也大多是与法律相关的专业,但毕竟现在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检察大学,所以很多知识都得靠参加工作后才能仔细学,基本上靠以老带新。

第二,书记员的主要工作就是做好记录。作记录,既要充分保持讲话者的真实意思,又要高度综合,还得讲究速度。现在一般都是用电脑作记录了吧,也许你不一定要达到专业打字员的速度水准,但八九也不能离十。

第三,跟主办人员建立默契。书记员不能单独办案,一般办理案件都是随同主办人员一起,所以跟主办人员建立默契很重要,要尽快摸清主办人员的习惯,要做到一个眼神、一个手势都明白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你们才有可能成为一对黄金搭档。也只有这样,你才能更好地向其学习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

别有压力,所有检察机关的人员都是这么过来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我也非常乐意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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