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4-12-08 21:30:01  阅读 1027  评论 0

摘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 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 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 职

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 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 免 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的规定的。

第四章 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 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 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 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 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 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 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 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 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五章 降 职

第二十五条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

第二十九条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 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章 负 责

第三十三条 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 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工作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分析:第一,适当增加职数,提高惠及面是必须的。特别是对基层一线以及农村偏远地区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倾斜,一定要加大力度,可以考虑像有些省份对教师那样,对于教龄满20年或30年以上的不限职数,允许自然晋升副高以上职称。现在的职称职数限制太死,没有弹性,不利于激活内部竞争机制。

第二,必须改善职称晋升评价机制,尽最大可能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比如引进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职称的评判条件进行综合管理,符合条件的录入,然后通过大数据分析判定晋升资格,确保相对的公正公平。

法律依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六条 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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