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如何学法——学法有感浅析

 2024-12-08 21:51:01  阅读 175  评论 0

摘要:杨慧凯我国“五五普法”进入了检查验收之年,相信广大公务员在通过五年来法律法规的学习后,对法律知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在此我仅就本人学法以来所感、所想,做下肤浅的谈析,只因知识、阅历有限,故不足、不正之处,望批评指正并海涵。 首先,正确认识学法的必要性,

杨慧凯我国“五五普法”进入了检查验收之年,相信广大公务员在通过五年来法律法规的学习后,对法律知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在此我仅就本人学法以来所感、所想,做下肤浅的谈析,只因知识、阅历有限,故不足、不正之处,望批评指正并海涵。 首先,正确认识学法的必要性,懂得法律知识是公务员必修、必备的一门学问。 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由此也标志着我国、我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法治治国的道路,进而我国真正进入了依法治国,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国家。在一个法治的国度,学法、用法、知法、守法显得尤为重要,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更是重中之重,这就要求公务员要肯下力气,多挤时间,鼓足精神学习法律,了解法律,也只有对法律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成为一名名不副实的公务员。 其次,公务员学法是一个“务实工程”,不能求应付,做面子 在我国掀起全民学法的热潮中,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公务员紧跟时代步伐,服从党的领导安排,认真贯彻中央会议、文件精神,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抓。但同时,也有部分人表面学法,实求应付,蒙混领导,应付检查;也有的以学习为幌子,以显摆面子为目的。这些做法是严重不负责任的,也是作为一名公务员所不应该的,因为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必要性决定了公务员必须认真、细致、精确地学习,不能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更不能装模作样,骗人骗己,也只有掌握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工作中才能得心应手、游刃有余,才能化复杂于简单,正确、及时处理问题,才能真正维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律知识的学习要有所挑选,有所侧重,避免广而不深,学无所用。 不同的机关单位,接触的工作领域亦不相同,而我国的法律经过几代***人及人民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知识体系庞杂,法律门类繁多,法条数量巨大,这就决定了正在从事一定领域工作的公务员,无暇也无必要对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和掌握,要有所挑选。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来学习相关的法律,抓住重点。本人是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平时接触基层的民间纠纷很多,虽然在学校学习了很多的我国法律法规,但对于和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还很有欠缺,如本镇村民李某欲增加自己的耕地,与同村村民王某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并支付了流转价款,但转让合同并没有经发包方同意,几年后,此地被征用,而获得补偿,补偿款由王某领取,而实际拥有此地使用权的李某既丧失了土地使用权又未得到任何补偿,当我参与处理李、王二人的矛盾纠纷时,我见有书面的土地转让合同就想当然的认为,补偿款应归李某所有,王某构成侵权并负全部过错。事实上呢,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由此可知,经发包方同意是转让合同生效的前提,否则受让双方将承担转让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补偿款并不一定应归李某所有。此案例也提醒了我,公务员要对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学深、学精,学有所用,根据自身所需,有挑选,有侧重的学习,这样才能在有限的工作空暇中学好一部分切实可用的法律法规。 第四,法律知识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艺术,对法律的学习不仅能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亦能提升公务员的生活素养 众所周知,学习法律知识能够学以致用,把理论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工作起来得心应手,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部门及部门公职人员的威信力。而,法律知识是由社会知识提炼上升而形成的,是一种来源于现实而又高于现实的文字艺术,法律所禁止的往往就是社会所谴责的,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根据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而制定的,它总结了人类社会所能接受的一般认识规律,并进以修改完善,最终通过国家立法机关上升为全民遵守的法律。所以说,每一部法律都是根植于现实而又完善现实的文学艺术品,公务员对于法律的学习,在使得自己了解运用法律的同时,也提升了自身对更高层次社会规律的认识,并得以相应提高自己的生活素养。 以上是本人在对法律知识学习中的所遇、所感、所想,也是自己发自内心的一种诚挚建议,望对其他同事、朋友在学法过程中有所帮助。

一定社会、地区或国度的法律发展,总有其自身特定的价值系统。这些特定的价值系统,随着文化的传播与相互影响,又会形成反映某些国度共同生活条件的法律发展类型。在急剧变化的法制现代化运动中,这些不同的法律发展 类型逐渐演化成为具有不同历史特点和不同变革道路的法制现代化模式。在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中,以法制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通常把法制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这三种样式。

 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公务员如何学法——学法有感浅析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海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这种类型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一般以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在英国、法国等最早走上近代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国家,在其创设和形成现代法律的过程中,尽管充满着许多激荡风云的重大社会变革事件,但从总体上看,却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过程。因此,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动力来源,主要在于社会内部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条件的逐步变化和发展。

 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发达是推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的内在动力。内发性法制现代化之所以发轫于西欧,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因,乃是由于在一些西欧国家,商品经济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特别是11世纪以后,自治城市在西欧蓬勃兴起。这些城市的兴起首先是由于商业贸易的发达。西方中世纪城市的主体社会力量是市民阶级。城市市民的主体是商人和工匠,因而市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活动是城市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灵魂,追逐利润是这一活动的目的。西欧商业资本主义的涌动与扩张,以及新兴的市民阶级的广泛活动,推动了经济交往规则的革命性变化,也促进了法律意识的转型与发展,从而为近代法制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第三,民主代议制政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成为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近代西欧民主代议制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到古罗马的共和体制,乃至中世纪城市共和国的发展,为近代西欧民主代议制系统的建构积累了较为丰厚的历史资源。近代西欧的政治革命,不仅加速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进程,而且造成了代议制度这一近代民主政治的运行模式,从而推进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持续发展。

 第四,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互动发展构成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西欧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运动,首先表现为法律形式主义的扩展与广泛化,以宪法为中轴的诸法分立的法律系统蔚为大观。然而,西欧法制现代化运动总是伴随着广泛而深刻的近代法律精神启蒙运动。构成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思想基础的,乃是近代的自由、法治和人权观念。这些观念在那个时代“是非常革命的”,“从此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水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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