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基础教育的发展,积极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做到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 义务教育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区、矿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管理;农、牧区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管理,并落实到苏木乡(镇)。
市人民政府负责义务教育的统筹和指导;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经费统筹和对教育工作的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义务教育的具体工作。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五条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为“五四”制,即初等教育五年,初级中等教育四年。
农牧区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逐步向“五四”制过渡。第六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盲、聋哑、智障者的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以推迟至九周岁。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和家庭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制止学生辍学。第八条 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可以免收杂费;对盲、聋哑、智障者学生免收杂费;对农牧区的独生女可以减免杂费。
收取杂费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严格借读生范围和借读生审批制度,加强借读生学籍管理,保障借读生在借读期间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借读生应当按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交纳借读费。第十条 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设立民族教育专款。保证民族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高于全市中小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办好以寄宿制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学校。
加强民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切实办好蒙语授课校、班,不断提高民族教育水平。第十一条 扶持和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办好特殊教育学校。每个旗县(区)都应当举办特教班,并大力开展随班就读。人口超过30万的旗县(区)应当举办一所特殊教育学校。逐步提高盲、聋哑、智障者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第十二条 学校要遵循教育规律,重视教育科研,积极开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常规管理,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学校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选用经国家教委和自治区教委审定的教学用书。适当补充本市历史、地理等乡土教材。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重视安全教育,加强对寄宿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管理,不得组织危及师生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办好示范学校和实验学校。
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各旗县(区)应当逐步设置教育电视台(收转台)或电视教育频道,使苏木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和民族学校能直接收看教育电视节目。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市义务教育规划,确保按时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已经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应当继续巩固普及成果,提高普及水平。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人口居住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将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城市总体建设和乡村建设规划。在市区新建住宅小区和城区改造时,应当按标准同步规划和建设学校;一时难以同步建设的要留足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校舍的设计、验收应当有教育行政部门参与。
农牧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新建、扩建工作由苏木乡(镇)政府负责。在人口居住分散的地区,应当举办相对集中的寄宿制学校。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依法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
企业应当办好所属中小学。
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撤销等手续。
#教师资格证# 导语 从包头市教育局获悉,2022年上半年内蒙古包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22〕43号)要求,包头市教育局拟开展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户籍在内蒙古包头市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二)持有包头市居住证(居住证上的“现居住地址”为包头市)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三)包头市辖区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在读研究生。
(四)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地在包头市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省部级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所有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考试相关条件
1.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3届师范专业毕业生在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必修课和不少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实践后,参加由所在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学科专业课三科考试并考试合格,在毕业前可直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五)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国际中文教育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并逐步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初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3.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3届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三、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实行申请人网上注册报名和网上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办法,申请者须按照网上注册——网上报名——网上上传材料及审核——体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发证的程序进行认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网上注册
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开放期间随时注册个人账号(注册需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证件号为个人账号,一经注册不能修改,请务必仔细填写。
1.完善个人信息。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开始前,申请人应先完善个人信息。
申请人使用注册的账号登录后,点击“个人信息中心”,在该页面完善个人身份等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申请人登录成功后,对于注册后首次登录的或个人信息没有完善的用户,须先在此栏目完善个人身份信息。
(2)“教师资格考试信息”。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合格的申请人,可在该栏目查看本人的考试合格证信息。
(3)“普通话证书信息”。申请人可在该栏目下新增和修改个人普通话信息。
(4)“学历学籍信息”。申请人可在该栏目下新增和修改个人学历信息。学籍信息将在认定报名过程中自行同步,如果同步失败,可自行添加学籍信息。
(5)“学位证书信息”。申请人可在该栏目下新增和修改个人学位证书信息。
2.下载《个人书》
申请人可以在认定报名开始前,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或首页弹出的网站通知中或在“须知”(点击9d28842ac8963cc9170729b00d63d5f.png)页面下载《个人书》,待报名时使用。
说明:下载的《个人书》用A4白纸打印。书用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请在“人”处正楷书写签署本人姓名,并在“年月日”填写签字时间后,将纸张竖版、正面、整体清晰拍照上传。签名后上传的《个人书》,可在成功报名后,在预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查看整体效果。如预览时发现《个人书》位置不正确、签名不清晰,可重新上传。
(二)网上报名
申请人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用本人的账号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并报名。每位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种教师资格。
1.选择认定机构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者请选择包头市教育局;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选户籍、居住地所在地的旗县区教育局。
2.网上报名
申请人于6月6日至6月15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用本人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点击d1a2c382534742901125dd5118a44cf.png)模块进行报名,报名前请认真阅读“须知”。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按时进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2020年开始,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
(三)上传审核材料
从今年开始,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实行“零现场”审核,申请人无须现场提交材料,所有材料须在“蒙速办”APP上提交,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24:00,未按时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认定申请,请按以下流程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核申报:
1.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成功后,在手机端下载安装“蒙速办”APP,进行身份认证登录;
2.“蒙速办”中APP定位站点选择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市本级;
3.“蒙速办”APP->往上划屏幕->可看到:专题推荐->教育服务->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
4.“蒙速办”APP上传的对应资料必须清晰完整。
(四)材料提交说明
1.身份证明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上传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原件。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上传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上传身份证原件,以及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驻包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上传身份证原件,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2.学历证明
(1)申请人的学历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已核验的不需要上传学历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需上传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需上传通过学信网核验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特别提示:建议学历信息不能核验的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进行学历认证。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其他人员上传通过学信网核验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普通话等级证明。申请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已核验的不需要上传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上传普通话证书原件。
特别提示: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联系您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进行咨询。
4.无犯罪记录证明
(1)持有包头市户籍和包头市居住证的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市教育局负责统一核查。
(2)在包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在读研究生请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自行开具无犯罪证明并上传。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上传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特别提示:
(1)往届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如以师范生身份申请认定,需上传完整的学业成绩单(必须有教育学、心理学必修成绩和教育实习成绩)。
(2)驻地在包头市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可在居住证栏目上传驻地在我市的佐证材料。
(五)材料审核和网上确认
2022年6月13日至6月21日市教育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和网上确认。在公告要求时间内(2022年6月20日前)未在“蒙速办”APP上进行材料申报审核,则视为放弃本次认定申请。请各位申请人在审核期间密切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的审核状态和“蒙速办”APP上的留言,如需要修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提示办理。
温馨提示:请各位申请人务于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分别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和“蒙速办”APP上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填报,并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成功后三天内,前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同时提交照片页,确保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材料审核和确认工作顺利进行。
(六)体检
申请人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和《教师资格认定办 证照片粘贴页》到市教育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将体检表和照片页一并交至医院,体检结果由医院统一交回包头市教育局。体检结果将在“蒙速办”APP的审核结果中显示,如不合格,可自行到体检医院查询。
1.包头市教育局指定的体检医院:北方医院门诊大楼一楼体检科(公交车10、11、22、25路到北方医院下车,联系电话5231416、5231413),每天上午八点,需空腹,到其他医院体检无效。
2.申请人需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成功后3天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3.因妊娠期申请人不宜做个别体检项目,可由指定医院的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交由市教育局存档。申请人妊娠结束后须在申请认定日期起一年内补检相关项目。后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凭体检合格证明到市教育局确认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超过期限视为自愿放弃。
(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请申请者密切关注“蒙速办”APP个人动态,市教育局将在材料审核完毕后做出是否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决定,请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于7月6日关注包头教育云平台或包头教育在线微信公众号查看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通知,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测试,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发放教师资格证
市教育局于2022年8月19日开始对符合认定条件申请者通过免费邮寄形式(中国邮政,不支持现场领取)发放《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请各位申请者在网报时准确填写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如因地址错误发生丢失,遗失责任自负。
应届毕业生须凭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到包头市教育局406室领取。
特别提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妥善保管,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四、补办 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注意事项
1.补办 证书:证书发放单位是包头市教育局,证书丢失或损毁,需要补发换发的申请者,请从附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如实准确填写有关内容。补发换发2008年之前的教师资格证书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2寸白底照片两张;补发换发2008年之后的教师资格证书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于7月1日—7月20日(星期六、日除外)工作时间交至包头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406室进行补发换发证书。
2.补办申请表:凡由包头市教育局发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需要补办的申请者,请从附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及填写说明,按要求填报,贴照片、盖章,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于7月1日—7月20日(星期六、日除外)工作时间交至包头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406室进行补办。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注册、网上报名和网上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上传的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学历、普通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国考)成绩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方可通过上述信息的核验。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提交的照片同底,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申请人上传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经认定机构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如有疑问可拨打当地认定机构咨询电话,包头市各认定机构****见附件。
申请人应在《个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如与事实不符,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附件1:包头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docx
附件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docx
附件3:教师资格认定办 证照片粘贴页.docx
附件4: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docx
附件5: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docx
附件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表)填表说明.docx
包头市教育局
2022年6月4日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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