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 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教资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原则方针上有哪些考点】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