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铁路法院为基础,将其改造为全国一体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基本思路是:跨行政区划基层法院(改造铁路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改造铁路中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高级法院(设立跨省级行政区划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构建与地方法院对应的四级组织体系,把易受干扰的特殊案件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集中由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从而解决特殊案件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问题。. 从法院组织结构与司法权配置看:保持现有铁路两级法院建制及管辖模式,将铁路两级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中、基层法院,跨省设置跨行政区划高级法院。
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法律主观:

铁路运输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管理局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管理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由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任免。 铁路法院内设刑事法庭、经济法庭和民事法庭。其管辖范围为:第一,发生在铁路运输线上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二,铁路局在编职工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三,与铁路运输部门有直接关系的经济纠纷案。2009年7月8日, 中央下发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铁路公检法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铁路法院整体移交驻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高级人民法院管理。截止2012年6月底,全国铁路法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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