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4档。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4个档次,及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
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4个档次,及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学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2元、16.2元、14.6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四、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通知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调整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坚决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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