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省政府办公厅内设18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办公室)。
(二)会议处。

(三)综合处。
(四)调研处。
(五)督查处(省政府督查室)。
(六)政策法规处。
(七)秘书一处。
(八)秘书二处。
(九)秘书三处。
(十)秘书四处。
(十一)秘书五处。
(十二)秘书六出。
(十三)政务公开与信息化处(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十四)人事处。
(十五)行政处。
(十六)参事处。
(十七)文史处。
(十八)省政府总值班室。
离退休干部处。
直属机关党委。
驻厅纪检监察组。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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