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缴存人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同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

1.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且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住房公积金”(在补充协议中注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2.部分首付款收据。
(二)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已过完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发票。
(三)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屋所有权证(仅翻建自住住房时提供);
5.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四)本市大修自住住房的:
1.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相关文件;
2.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3.房屋所有权证。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初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贷款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贷款合同,如购房地址不详细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2.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加盖相关业务印章的贷款余额证明(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证明及还款明细表或还款计划书,并加盖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3.偿还外地市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贷款所在地的工作证明和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派驻外地市单位仅需提供其单位的外派工作证明。
4.由中心工作人员核实贷款人贷款信息,并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在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打印的查询报告。
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已备案登记的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不用再提供贷款合同。
(六)本市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1.租房协议;
2.结婚证或户口簿;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住房租赁税完税证明;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公积金系统中缴存基数为准);
6.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缴存人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由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租赁协议(需注明出租方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和开户账号)和出租方出具的租金支付凭据,此款项汇入出租方账户。
(七)购买本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
1.与房产部门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3.首付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发票
(八)患有第三条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的:
1.医院盖章确认的患病证明;
2.在医保部门报销单据;
3.与医保报销单据相对应的住院费用明细单据;
4.结婚证或户口簿。
(九)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并在其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发票;
3.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工作证明;
4.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
派驻外地市单位仅需提供其单位的外派工作证明。
(十)夫妻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分割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非本市户口的:
1.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2.原夫妻双方身份证;
3.分割方户口。
(十一)退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复的同意退休审批表;未取得退休证的需单位出具证明;
2.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当前状态为“封存状态”的:已取得退休证的提供退休证(未取得退休证的要持有相关部门的退休证明)、单位盖章的销户提取《证明》;
3.特殊工种退休的缴存人要求单位开具特殊工种证明;
4.单位欠缴的缴存人退休提取,需要单位填写《证明》并加盖印章同时缴存人本人签字;
5.在中心封存账户中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基本信息完整的缴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办事处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6.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退休证、法院出具的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该缴存人法定代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
(十二)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十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1.在市人社局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2.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转出证明、外地市户口簿或者外地市身份证。
(十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外地重新再就业的:
1.调转证明;
2.无调转证明的,需提供新单位劳动用工合同和在市人社局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3.提供标明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行、账号、转入单位情况的证明。
(十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提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在市人社局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十六)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1.在市人社局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2.本市街道社区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十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医院、司法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布死亡判决、火化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合法继承或合法接受遗赠的公证文书或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出现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所继承款项转入其中一人账户,并由所有继承人出具书面保证。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中有未成人的,须在其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注明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代理人或该款项的代管人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同时出具书面保证。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材料还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本市银行借记卡(非贷记卡、信用卡)或存折〔第十七条(一)、(六)、(七)、(十四)中不需支付给本人的情形除外〕;配偶或同户父母、子女提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同一户口簿,配偶可以用结婚证。
如缴存人本人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由单位公积金管理员代办,但必须是缴存人本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的委托书证明。如需他人代办,受委托人持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才可办理。
本细则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中心审核后保留复印件,原件返回。不能提供相关原件的,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复印件除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劳动用工合同用A4纸复印外,其余均用凭证纸(长26.5mm×12.6mm)复印。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详解
*核心内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下面由我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申报材料:
(一)呈报材料目录;
(二)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三)申请书;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本所专职律师名单及派驻律师名单;
(五)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六)开办分所的资金证明;
(七)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派驻律师个人许可证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
2、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
5、个人简历。
6、辞职证明(或待业证)及档案挂靠保管证明。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九)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上报省厅,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退回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省厅审核正式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审批核准成立,并在5日内归入电脑档案;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主管司法机关责令补充材料或说明不予批准。
注:
1、流程中所指的时间均按照工作日计算。
2、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的应当将名称检索核准时间计算在内。
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无需计算名称检索时间。
4、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如出差、休假),时效自该特殊情况消除后开始计算;补充材料的、审批时限按照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5、省内各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分所的,由市一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同意申请设立分所证明和律师名单。
6、申请人在申报设立机构时,在申请表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事项上请填写律师机构的固定电话。
7、申请新设律师机构的,在机构批准设立后2周内应申报办理所有发起人的个人执业证。
8、新设律师机构须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验收后方可开业,验收项目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规章制度、行政人员到位情况、发起人执业证办理情况、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办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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